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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糾紛案
[案情]?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西寧市支行東郊辦事處(以下簡稱農行東郊辦)?
被告:中銀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銀公司)?
第三人:西寧市城東海云貿易商場(以下簡稱海云商場)?
農行東郊辦為從中南航空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南集團)引進資金,于1990年9月4日簽發了以解放軍9560工廠(中南集團下屬企業)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引進資金的擔保。
同年9月中旬,中南集團承包人總經理林某和該集團駐北京辦事處主任江某到中銀公司聯系貸款,在洽談中,林某提出以農行東郊辦簽發的收款人為解放軍9560工廠的銀行承兌匯票2000萬元作為貸款抵押,并將匯票交給中銀公司。當月14日,借貸雙方簽訂了《人民幣貸款合同》,約定:中銀公司向中南集團發放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月利率9.36‰,期限8個月(1990年9月14日至1991年5月16日)。中南集團林某和中銀公司副總經理任某分別在合同上簽名,借方加蓋了中南集團公章和解放軍9560工廠公章,貸方加蓋了中銀公司公章。合同簽訂后,中銀公司考慮到中南集團經營不善,擔心貸款到期后中南集團無力還貸,提出將用以抵押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收款人由解放軍9560工廠變更為中銀公司。同年9月20日,中銀公司與中南集團經協商在原貸款合同中增補了擔保條款:“借方開出以貸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做抵押,借方保證在貸款發出后15日內將銀行承兌匯票開出,逾期貸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罰息,先貸500萬元,票到后再貸1500萬元。”同年9月27日,中南集團副董事長鄧某到西寧,向農行東郊辦提出必須開出以中銀公司為收款人的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中南集團才能為農行東郊辦引進資金。同年10月1日,中銀公司信貸部副經理李某、中南集團林某、江某一同到西寧,要求農行東郊辦將銀行承兌匯票的收款人由解放軍9560工廠變更為中銀公司。當晚,李某給農行東郊辦副主任劉某出示了中銀公司于同年9月25日簽發給解放軍9560工廠的976萬元銀行匯票。同年10月3日,農行東郊辦簽發了以海云商場為承兌申請人、以中銀公司為收款人、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2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票號為:X16858015、X16858016),匯票到期日為1991年7月3日。同一天,農行東郊辦主任蘇某、副主任劉某在蘭州市將上述兩張銀行承兌匯票第2聯交給中銀公司李某,李某將976萬元銀行匯票交給林某。同年10月7日,江某在廣州市從劉某處取走當月3日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第3聯(解訖聯)在北京交給中銀公司,同時從該公司取回收款人為解放軍9560工廠票面金額合計為2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在廣州退還劉某。至當月30日止,中銀公司共向中南集團發放流動資金貸款1952萬元,放貸時直接扣收手續費48萬元。中南集團取得貸款后,將其中的650萬元轉存西寧市城東海云貿易商場(以下簡稱海云商場)在農行東郊辦的帳戶。?
中銀公司在貸款到期后未能從中南集團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農行東郊辦得知后,函告中銀公司抓緊催收貸款,中銀公司要求農行東郊辦按期兌付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款,農行東郊辦為此于1991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農行東郊辦簽發的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無效。中銀公司在答辯期間提起反訴,要求農行東郊辦立即支付業已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票款以及賠償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未能兌付期間的損失。?
另,法院在審理本案期間,中南集團已經宣告破產,且破產程序已經終結。?一審法院認為,中銀公司向中南集團貸款,以農行東郊辦簽發的、收款人為中銀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作抵押擔保,故農行東郊辦與中銀公司之間形成銀行承兌匯票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但由于該銀行承兌匯票沒有商品交易為基礎,所以該銀行承兌匯票抵押擔保無效,中銀公司和農行東郊辦對此無效均有過錯責任,當事人在抵押物上設定的權利應相應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農行東郊辦因原中南集團、中銀公司要求,簽發的以中銀公司為收款人、票面金額合計為2000萬元人民幣的兩張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原中南集團向中銀公司貸款的擔保,據此,農行東郊辦與中銀公司形成了銀行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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