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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關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貨經紀公司、期貨咨詢公司年檢工作的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為貫徹落實《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搞好1999年度年檢工作,現將期貨經紀公司、期貨咨詢公司年檢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年檢期限截止到2000年5月31日。各派出機構要在3月15日前將年檢通知書送達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督促各公司在接到年檢通知書后15日內如實報送年檢報告書(附件一)及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并進一步加強現場檢查,逐項核查年檢要求的各項內容,切實掌握公司真實情況。轄區內公司數目在10家以下的,要對全部公司實施現場檢查;轄區內公司數目在10家以上的,可列出重點進行現場抽查,但抽查數目不得少于公司數目的50%。
各派出機構須在4月31日前將通過初檢公司的年檢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證監會復檢。
二、各派出機構要嚴格審核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要重點審查期貨經紀公司客戶保證金的安全性、注冊資本到位率、資產狀況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四個管理辦法的落實情況。具體內容包括:
(一)檢查公司客戶保證金的收取、存放、支出和管理情況;
(二)檢查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要求,資本是否足額到位,凈資產是否達到注冊資本的90%,特別是增資后資本金是否有抽逃的現象;
(三)審核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公司的資產結構、風險準備金、流動比率、抗風險能力及經調整的凈資產;
(四)對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四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審查公司有無挪用客戶保證金、不將客戶指令入市等違反《條例》和管理辦法的行為,是否遵守證監會關于季報、年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
對于在上述四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未增資到位、不符合證監會有關財務要求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公司,不予通過初檢。
三、對于不予通過初檢的期貨經紀公司,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盤預案,對于可能發生的問題要提出有效的應變措施,確保客戶保證金的安全,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四、各派出機構要督促轄區內期貨咨詢公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如實填寫年檢報告書(附件二、附件三),監督公司切實按照《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范運作,對于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尤其是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要注銷其許可證。
五、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工作與年檢工作一并進行。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條件、程序和所需上報的材料根據《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執行。各派出機構要督促各高級管理人員如實報送任職資格申請表(附件四)和其他材料,對其中初審合格的,可與期貨經紀公司1999年度年檢報告一并報送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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