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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國辦發〔1998〕135號文件和我會證監〔1998〕5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證券交易中心進行清產核資,必須做好資產評估和審計工作。資產評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評估的基準日一律定為1998年9月30日。必須聘請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審計期自證券交易中心開業起(以營業執照為準)至1998年9月30日。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協調好各方面工作,按期完成清產核資。
二、清理整頓方案應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報送我會,方案的具體內容應按照證監〔1998〕53號文件的要求列示。
三、證券交易中心的改組,可在我會頒布證券經營機構有關管理規定后遵照執行。
證券交易中心可改組為證券營業部,幾家證券交易中心也可合并為證券經紀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改組為證券經紀公司的,除凈資產、自愿入股的席位費可轉為資本金外,不得另外增資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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