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訴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豐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情]1999年8月,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向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預購南天廣場皇朝閣第十三層G號房,并簽訂了《房地產預售契約》,契約訂明:房屋建筑面積為103.82平方米,成交總價格為778650元,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應協同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辦理該房地產的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本契約應經雙方簽署并經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審核、登記后生效。該《房地產預售契約》簽署后,未在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預售鑒證手續,廣州豐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在該《房地產預售契約》上蓋章。訴訟中,廣州豐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表示南天廣場由其司與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開發,該項目的報建、施工、銷售、售后服務均由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并提供一份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6日承擔全部經濟、法律責任的聲明。
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在收到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購房款及契稅費后,即將案涉房屋交付給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使用。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至今未將訟爭房屋房地產證辦好并交付給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
2002年8月12日,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發函給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要求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在一個月內將房產證交與該處。同月22日,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復函給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稱,南天廣場已經辦好確權手續,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所購買的房產隨時可以辦理房產證;其司在2002年5月份已通知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房產證,由于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至今未將《買賣申請表》蓋章交回,導致未能辦好房產證。訴訟中,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表示未填寫《買賣申請表》,承認新一屆領導班子到任后才過問合同預售鑒證的情況。
2002年11月22日,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與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判令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退還778650元人民幣并支付該款銀行利息148041元、判令廣州豐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判)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所簽訂的《房地產預售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強制性規定,故合同合法有效,雖該合同未經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交易鑒證,但雙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故合同已生效,原、被告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均應自覺履行。被告自原告接收房屋至今近四年,其未履行協同乙方辦理該房地產的產權過戶手續和房地產登記手續,是違約行為,原告有權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該項合同義務。但原告據此而要求解除雙方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其主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應盡快協同原告辦理訟爭房屋的產權過戶和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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