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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證據保全公證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機關據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關鍵所在。由于我國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將舉證原則由原法院職權主義逐步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特別是有關“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對自己主張的事實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證明其主張真實性的證據,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維護。但是,由于證據受時間、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不是所有的證據都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特別是對于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證據保全就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一、證據保全公證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民事訴訟法》第75條和《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第11項明確規定,在我國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證機構才有證據保全的權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賦予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以證據保全的權力,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7條也對此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訴訟階段一般不宜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當事人事后不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陷入被動局面。即使是在訴訟階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時有效地采證。反之,不論當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訴訟,也不論當事人是否及時采取維護自己權益的措施,證據保全公證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為當事人凝固有效的證據、保留提起訴訟的權利或使侵權人自動改過。可見,證據保全公證成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二、證據保全公證概念及其作用
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于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進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有了證據保全公證,可以有效防止證據的丟失,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同時由于有民法上的規定可以增強其證據的效力,提高證據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別是在涉外貨物買賣活動中達到法院不能達到的國際溝通作用、國際證明作用,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維護正常的經濟貿易環境起到較好的作用。如我市一家運輸公司將其屬下二間鋪間出租給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繳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為減少損失,該公司決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時為防止日后因房內物品不明而發生糾紛,特向我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我處公證員接到申請后,立即根據我國《公證暫行條例》及上級有關《通知》和文件之規定,會同出租方代表及攝影師到現場全程監督對物品的拍照、清點、記錄、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證據保全公(2)
證書。這樣,既幫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鋪間,又保全了滯留證據,一旦提起訴訟,證據早已在握。該運輸公司鄭經理收到公證書后,高興地說:“證據保全公證幫助我們企業解決了一大難題!”又如我處應農行潮陽支行、工行潮陽支行、建行潮陽支行的申請,為銀行辦理了送達催收貸款通知書行為的證據保全公證,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債務人簽收、債務人拒絕簽收、債務人親屬簽收、債務人親屬拒絕簽收、郵寄送達、無法送達、超過訴訟時效的送達等七種形式的證據保全公證,為銀行解決了債務人鉆訴訟時效的法律空子來逃避債務及法律制裁的問題,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維護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潛力及業務開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糾紛隨之也日益增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越來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險、索賠、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房屋拆遷、租房、貸款、質量事故、交通事故、電子數據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據可考,權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機關、銀行、房管、企業等單位及個人,覆蓋面將更廣,保全對象將更多,這不單表現在對書證、物證保全方面,表現在對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保全方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保全方面,也表現在對行為過程的保全方面。證據保全公證業務出現了良好的發展趨勢,也可以說,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空間、發展潛力很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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