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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法醫鑒定體制若干問題探討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設的加強和司法改革的深化,傳統的司法鑒定體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成為人民群眾和司法體制改革中令人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司法界和法學界的聚焦下,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改革正在摩擦與碰撞中前行,在探索與思考中深入。本文試圖從較為常見的人體損傷法醫鑒定入手,探討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一、我國現行法醫鑒定體制的現狀
司法鑒定是指專業技術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依法對訴訟、仲裁活動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實,進行鑒別和判定,并出具相關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根據檢驗和鑒定內容的不同,分為不同的門類,其中對有關人體損傷的法醫臨床鑒定,是司法鑒定實踐中的一個主要類別。據我市統計,法醫鑒定的數量約占整個司法鑒定業務量的80%.我國的現行法醫鑒定機構共有四類,即公檢法在其自身設置的鑒定機構和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其中公檢法系統建立了中央、省、市、縣四級鑒定組織,形成了多系統多層次相對獨立的法醫鑒定格局。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鑒定機構,由于種種原因,其業務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部門利益驅動下,法醫門診遍地開花。這種多系統體制的產生雖有歷史和社會的原因,但最重要的還是受“權力至上”、“部門利益至上”的觀念影響,各系統各部門建立自己的法醫機構就像設立一個職能科室一樣,認為順理成章,既便于部門領導和使用,又能為部門創收。這是我國法醫鑒定體制改革的最大障礙。
二、現行法醫鑒定體制的弊端
我國廣大的法醫工作者,在配合刑事偵查、民事審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鑒定工作,對于打擊犯罪、維護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是,由于司法鑒定體制的缺陷,造成法醫鑒定無序,法制約束不嚴,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這種體制缺陷引發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一)法醫鑒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損害。既然司法鑒定是科學實證活動,那么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中立的社會角色。公檢法三機關在各自的訴訟階段,獨立地指派法醫進行鑒定,容易導致司法鑒定的暗箱操作,出現“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等現象。特別是法院,集司法鑒定的鑒定權、對結論的采信權于一身,無形中便擔負了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這從根本上違反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則,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老百姓往往認為法醫同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同屬一個單位,缺乏回避,影響法醫鑒定的社會效果,群眾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懷疑。
(二)法醫鑒定機構重復,資源浪費。多系統相對獨立的法醫鑒定機構,由于分別隸屬于各自部門,因而容易造成人員分散,資金不足,力量薄弱。面對復雜的、業務面很寬的法醫鑒定工作無法做到專業化分工,造成很多法醫什么都會,但什么都不精,從而影響鑒定質量,也嚴重浪費了司法鑒定資源,使有限的人力和財力資源不能集中使用,鑒定設備重復而簡陋,無法適應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三)鑒定效力不明確,增加訴訟成本。由于鑒定機構林立,在鑒定職能上也沒有明確的區分,公檢法各個機構的鑒定結論證明力沒有效力等級的區別,經常導致不同鑒定機構對同一客觀事實得出的鑒定結論大相徑庭,使得公檢法在辦理案件時,無所適從,損害了法醫鑒定的嚴肅性,降低了訴訟效率。同時,法醫鑒定機構的重復設立,各自為鑒,容易導致互不信任、互相扯皮的現象發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前不久,筆者在接觸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就遇到此情形。該案在交警調解處理階段,公安機關的法醫對傷者的傷殘程度鑒定為十級傷殘,當事人雙方對此鑒定結論均無異議,公安機關的法醫鑒定機構收取鑒定費400元。后因在賠償數額上沒有達成協議,交警部門調解終結,該案又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中,以案件起訴到法院就必須要由法院的法醫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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