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與“宣戰”有關的國際法問題論文
〔摘要〕抗日戰爭期間,中日兩國政府都曾對“宣戰”問題進行過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戰爭爆發前,中日兩國政府都選擇了“不明確宣戰”的策略,本文通過對與“宣戰”有關的國際法問題的闡述,從而為分析日本“不宣而戰”和國民政府“戰而不宣”的原因做一個基本鋪墊。
〔關鍵詞〕宣戰 交戰意向 戰時中立法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對中國進行了長達十四、五年的侵略戰爭。為此,中國也進行了至少長達八年的艱苦卓絕的抗戰,但直到太平洋戰爭爆發前,不管是發動侵略戰爭的日本,還是進行抗戰的中國,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不明確宣戰”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戰”和國民政府“戰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須弄清楚與“宣戰”有關的國際法問題,本文著重闡述了何謂國際法上的戰爭;怎樣才算進入國際法上的戰爭狀態;進入國際法上的戰爭狀態以后,交戰雙方的關系將發生什么樣的變化;交戰雙方與第三國的關系將發生什么樣的變化;最后本文還根據日本外務省的原始檔案,介紹了日本國際法學者對這個問題的基本看法。我們知道,在中日關系中,歷史認識問題一直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追究日本戰爭責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實依據外,有關國際法的規定和當時日本對國際法的認識同樣十分重要,本文寫作的目的,便是想補充這方面的不足。
一
在傳統國際法中,戰爭法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國際法上的戰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之間,為擊敗對方并使對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條件而進行的持續的、大規模的武裝沖突以及由此武裝沖突而形成的法律狀態。國際法上的戰爭或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既要有事實的要素,也要有意識的要素。事實上的要素是指武裝沖突的實際存在,意識上的要素是指交戰雙方或一方有明顯的交戰意向。所謂交戰意向(Animo Belligerendi),是指交戰各方對于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武裝沖突,具有明確的意識或認識,認為這是戰爭的一種表示。只要沖突中的一方有明確的交戰意向的表示,沖突就變為法律上的戰爭。比如抗戰初期,國民黨最高決策層雖決定抗戰,但卻盡力回避交戰意向,也就是盡力避免因自己一方的行為而使事實上的武裝沖突變成法律上的戰爭狀態。傳統國際法規定,交戰意向必須通過布告宣戰或附帶開戰條件的最后通牒來明確表示。1907年海牙和平會議通過的《關于戰爭開始的公約》 規定:“締約國承認除非有明確的且事先的通告,彼此之間不得開始戰爭。通告的形式可以是說明理由的宣戰聲明,或附有宣戰條件的最后通牒”,“戰爭狀態的存在應該毫不延遲地通告各中立國,只有在中立國接到該通告之后,才對它們發生效力”。[ ] 一旦沖突一方或雙方有了交戰意向的表示,沖突雙方便進入法律上的戰爭狀態。而且一旦這種交戰意向向第三國通告,第三國就有義務保持中立,除非它決定幫助其中的一方。另外,只要一方表明交戰意向,雙方的關系就進入法律上的戰爭狀態,即使對方不愿意使兩者的
關系進入法律上的戰爭狀態,也無濟于事。正因為如此,抗戰初期的國民黨政府,不僅自己盡力避免交戰意向的明確表示,而且非常擔心日本對中國明確宣戰,即日本單方面交戰意向的明確表示。抗戰初期國民黨最高決策層在研究或討論宣戰問題時,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對日宣戰及宣戰的利弊,而是討論日本是否對中國宣戰以及中國的應對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軍委會參事室會議討論宣戰問題,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約日本對華宣戰的國際因素,特別是英國的態度和歐洲的政治形勢。蔣介石也主要考慮英美海軍對日本的制約作用。另外,第二歷史檔案館所藏的有關宣戰問題的文書,其中兩件就專門針對日本對華宣戰問題,其中一件是《謹就政府關于日本對華宣戰應有之準備條陳意見》、一件是《關于日本對華宣戰可能性的估計意見》,而與此相對照,日本外務省記錄中雖收錄有大量關于宣戰問題的材料 ,但關于中國對日宣戰的材料卻一份也沒有。
二
國際法所說的戰爭的法律狀態,包括戰爭的開始、戰爭開始的法律后果及戰爭結束的程序、基本方式等。戰爭的開始是指沖突雙方進入法律上的戰爭狀態,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的開始,必須通過宣戰(當然不一定是絕對的布告宣戰或宣戰聲明,只要有交戰意向的明確
[1] [2] [3] [4]
【與“宣戰”的國際法問題論文】相關文章:
養老問題論文01-07
國際法04-29
向污染宣戰作文12-13
向白色污染宣戰04-30
求和問題的解決 論文04-30
向蚊子宣戰作文450字04-27
科技論文寫作的注意問題04-30
向環保宣戰400字作文04-30
探析國際法視角下的海洋資源管理論文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