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的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內容摘要:不當或違法的公證行為將會造成公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損害,此時,公證機構就存在一個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承擔多大責任的問題,即公證人法律責任問題。對此,本文聚焦于公證人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并就該責任的性質及歸責原則作了一深入的剖析,澄清我國目前對此問題的一些誤區,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筆者自己對于公證人法律責任防范的對策。 關鍵詞: 公證 公證人 歸責原則一、公證人責任的幾個基礎性問題
公證是公證機構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公證是和私證相對應的,它行使的是一種國家法律證明權。 顯然,在公證活動中存在著兩個主體,一為公證機構,一為當事人,同時,公證書所公證的法律行為或事實可能會對相關的第三人產生利害關系。在實踐中,公證行為可能會造成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損害,此時,公證機構就存在一個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承擔多大責任的問題,也就是本文將要探討的公證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即公證機構或公證員因公證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對此,首先必須予以明確的問題為,此處何謂公證人?公證人在此乃是作為承擔責任的主體出現的,而在公證行為中,至少存在著公證機構與公證員兩類主體。當因公證行為導致損害時,是由公證機構承擔責任抑或是由公證員承擔責任? 因此,對此問題的回答構成本文的一個基礎。
我國公證法(送審稿)專設第八章對法律責任作出如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公證人責任]公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記過、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虛構事實,偽造、變造證據材料的;
(三)違反公證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毀壞、侵占、盜取、丟失公證專用物品或者公證檔案的;
(五)違反公證執業紀律,或者嚴重違反公證人職業道德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性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公證機構責任]公證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撤銷機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
(二)出具錯誤公證書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的期限,延誤辦理公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規定拒不辦理公證,或者拒絕撤銷、變更錯誤公證書的;
(五)遺失、涂改、毀損公證檔案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性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賠償責任]公證機構及其公證人員辦理公證因過錯給公證當事人或者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造成損害的,在公證機構資產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損害是由公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該法認為,公證活動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三類,其中,對公證機構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對公證人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公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利益,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行政責任是指公證人違反法律法規,發生舞弊或過失行為并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