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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向當事人送達民事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
民事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是民事訴訟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日期,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身份關系的確定或解除時間,義務人的履行期限、權利人的申請執(zhí)行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和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的案件的原告再次起訴的期限的確定。一、生效日期的確定
(一)調解書的生效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89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法意見》第96條規(guī)定:”調解書不能當庭送達當事人的,應以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的生效日期!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xié)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xié)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xié)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xié)議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因此,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協(xié)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民事調解書自雙方在民事調解協(xié)議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外,以當事人簽收調解書之日為民事調解書的生效日期。如調解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以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的生效日期。
(二)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边@就是說判決的生效日期是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那么上訴期間如何確定呢?《民訴法意見》第165條“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毕仁盏脚袥Q書、裁定書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屆滿后,判決書、裁定書并未生效,只是該當事人不能提出上訴了,因為后收的人仍有權提起上訴,要等后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屆滿后,判決書、裁定書才生效。
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日期是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判決書如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以后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屆滿的次日為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三)二審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審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書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但其生效日期,民事訴送訟法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雖然上述判決是終審判決,不能提起上訴,但仍存在生效日期的確定問題。是判決書的作出之日,還是送達當事人之日?筆者認為,應是送達當事人之日。因為判決書只有送達才能產生法律后果,當事人才能按照判決書來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判決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時,應以最后收到的判決書的日期為生效之日。雖然當事人收到的時間有先后,但同一判決的生效日期只能是一個,否則當事人也無法正確地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因此,二審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書的生效日期為當事人簽收之日。如判決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以后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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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191條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钡19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眰鶆杖颂岢霎愖h的期限是十五日,在此期間內債權人不能申請執(zhí)行,因為債務人只要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自行失效。從表面上看支付令似乎一送達就生效,因為債務人如沒有異議,應當在15日內清償債務,但這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生效,還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支付令還有可能自行失效。
因此,支付令的生效日期是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第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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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主要是處理程序問題。由于民事裁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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