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如何處理當事人舉證與法官取證的關系論文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不準繩”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之一。證據是人民法院確認案件事實、判斷是非、解決民事糾紛的根據和基礎,同時,也是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當事人舉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訴訟活動。當事人舉證的方式有:(一)當事人向法院陳述案情事實;(二)當事人提交與案情相關的物證、書證、視聽材料、鑒定結論等。
法官取證是指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因當事人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而根據案情需要依職權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的訴訟活動。法官取證方式:(一)調查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筆錄;(二)收集有關書證、物證;(三)委托有關專門機關進行鑒定;(四)進行現場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當事人舉證與法官取證是相互統一的,都是圍繞某一案件進行,其目的都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但兩者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舉證是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證明活動,而法官取證是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當事人是舉證責任的主體,人民法院不是舉證責任的主體。認為人民法院也和當事人一樣對案件負有舉證責任就忘記了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最基本的事實。如何正確處理當事人舉證與法官取證的關系,是司法實踐中一個長期困擾訴訟活動的問題,也是當今進一步深化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首要問題。下面談談筆者的幾點不成熟的意見,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做好舉證指導、引導工作
當事人意欲勝訴,就必須對自己主張的事實,以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明屬實,方可成立。而否認對方當事人的所主張的事實,同樣需要借助于證據進行反駁,方可成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奔凑l主張、誰舉證。在實踐中,舉證責任的認定應把握一個原則,即一個民事行為的證據應該在當事人哪一方,就應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可以增強其訴訟參與意識和責任感,調動各方當事人的積極性,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以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以法官取證為主、法官越俎代庖包攬調查取證、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也形成了“當事人動動嘴,法官跑繼腿”的被動局面。但是,這并不等于采取完全由當事人舉證,法官不分具體情況而放棄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的《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作出了關于舉證指導和引導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類案件舉證須知,明確舉證內容及其范圍和要求!薄叭嗣穹ㄔ涸谒瓦_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具體做法是:法院在立案后,根據案情需要制作舉證須知并列出當事人應提供證據清單一式兩份,與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一起送達當事人,限期由當事人提供,并告知書證應提供原件、物證應提供原物。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原件而只是提供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無法核對的,應提交另一方當事人核對。我國地區差別、城鄉差別較大,經濟落后地區群眾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識少、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無力聘請律師打官司。做好當事人舉證和引導工作是適合我國具體國情,也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方式的不可缺少的內容。
二、當事人因客觀原因舉證不能可由法官取證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種種客觀因素,導致不能舉證的現象仍然存在。如因當事人知識水平低下、法律知識少、無法收集提供證據,還有對于某些證據涉及國家機密、銀行存款、醫院病歷、人事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卷宗材料等無權收集、律師取證的渠道還不盡暢通、法律援助制度還有待于逐步建立健全等情況,則應由法官取證。我國民訴法第64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兑幎ā返谌龡l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證據線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其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線索,再由法官去調查、收集!痹谶@里法官取證是對當事人舉證的的補充和繼續,也是法官依職取證的一種方式。如果審判人員怠于查證,譬如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而故意不進行導致裁
[1] [2]
【如何處理當事人舉證與法官取證的關系論文】相關文章:
如何處理人際關系02-28
如何處理同事關系09-20
如何處理夫妻關系10-31
如何處理好夫妻關系10-30
如何處理婆媳關系呢12-18
聰明的員工如何處理與老板的關系03-08
【熱門】如何處理人際關系05-29
如何處理好與同事之間的關系05-28
男人如何處理婆媳關系11-04
如何處理好婆媳之間關系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