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一種法律的社會理論·第一章
馬克斯·韋伯法律思想研究
在馬克斯·韋伯所處的時代,德國乃至整個歐洲正處于動蕩不寧的狀態。有四個重要問題始終困擾著韋伯那一代的知識分子和政治家,那就是:自由主義的衰落、社會主義的成長、實證方法在社會科學中占據主導地位以及文化悲觀主義的蔓延,這些問題也便構成了韋伯一生學術活動的主要背景。[1]韋伯是一個對自身處境有著清醒認識的思想家,他敏銳地覺察到了資本主義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也深深知道自己接受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所獲得的知識背景和研究方法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因此,他最終沒有選擇“法學教授”或“法律家”作為自己的職業,而是轉向了經濟學,進而又以整個社會科學或社會理論作為自己學術事業的根據地。這樣一種個人生活史其實不僅對他個人具有深刻的意義,而且對當代法學和社會科學的發展具有某種象征性的意義。它表明法學研究方法可能具有某種缺陷,而一種社會理論或許有助于彌補這一缺陷。
盡管韋伯放棄了“純粹的”或“內部視角”的法學研究方法,但法律卻始終構成韋伯思想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域。通過把法律納入到社會理論的分析架構之中,韋伯揭示了法律與人類社會生活之間的復雜關系。雖然韋伯本人并未明確宣稱自己所研究的法律主要是以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為淵源的歐洲大陸法律,但是,通過對他的著作的研讀,我們卻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看到,在韋伯的分析框架中,“東方”各國的規則模式以及英國的“普通法”都成了襯托歐陸法律模式之獨特性的背景。本文旨在探討韋伯關于歐陸法律之獨特性的論題,為此,它將涉及:一、近代西方法律職業和法律學術的歷史-社會建構過程;二、馬克斯·韋伯如何把法學變成一門社會科學;三、韋伯論形式理性的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四、韋伯法律思想的內在緊張-“英國法問題”;五、法律與人的倫理選擇。
第一章 近代西方法律職業和法律學術的社會-歷史建構過程:
韋伯法律理論的背景研究
法學是一門古老的學科,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與哲學不同,法學并非產生于追求知識的“純粹”動機,它的歷史一直是與法律職業的歷史密不可分的。人類的集體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類群體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發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蘊涵著不同的規則。古代希臘和羅馬的人民選擇了法律作為組織社會秩序的主要規則,因此發展出了不同于其它文明的獨特的秩序范式。與其它約束個人行為的規則(比如中國的禮)不同,法律具有很強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人的外部行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動者的力量來維持。這樣就需要有一些專門的人員來負責維持法律的正常運作。韋伯對法律的這一特性給予了充分的重視,他寫道:“我們所理解的法律,只是這樣的一種秩序體系:它產生經驗有效性的可能性能夠得到具體的保障。”[2]他還進一步解釋道:所謂“得到保障的秩序”,就是指存在一種“強制機制”,或者說存在一些專職人員,他們隨時準備適用專門的強制手段(法律強制)來實施法律規范。在“西方社會”的歷史上,這樣一個專職人員群體的產生和發展構成了非常重要的一個特點。
如果只是存在一個專門的職業群體來保障法律的強制實施,我們也很難把法律同其他的國家強制機制區分開來。因此,我們必須注意到西方法律所具有的另一個重要特點,這就是韋伯所描述的“法律思維”(legal thinking),也就是一種動態的法律知識生成機制。通過這種機制而產生的法律知識具有一般化、抽象化和系統化的特征。而且,這種知識還是把法律職業者結合為一個“共同體”的內在因素。韋伯在青年時代所接受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使他成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一員,而他的學術貢獻也正起步于他對傳統法學研究方法、乃至對法律職業本身的批判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