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公證在電子合同中的應用價值
摘 要:隨著網絡經濟時代的到來,人們通過締結電子合同來進行交易的情況越來越多。由于電子合同存在種種難以預測的特殊風險,故而需要對其加以法律控制,而公證作為國家法律證明手段,若應用到電子合同中,勢必能降低電子合同的特殊風險。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文;公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制度中首次將數據電文確立為合同書面形式之一,適應了社會信息化與信息社會化的發展趨勢,無疑為合同雙方締約活動的經濟性、快捷性奠定了良好基礎。在網絡化大潮中,電子數據交換(EDI)與電子郵件(EMAIL)逐漸成為數據電文應用中的主流。網絡技術的發展以及網絡立法的進步促使采用電子合同形式進行締約活動的民商事主體越來越多,但由于電子合同形式存在著一些與普通書面合同形式不同的特殊風險,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電子合同在合同行為中的廣泛運用。本文就公證制度引入電子合同作一粗略的探討和研究,以求教于大家。
一、電子合同形式所存在的特殊風險
所謂電子合同,是指通過數據電文等方式所達成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電子合同的主要載體為電子數據交換(EDI)與電子郵件(EMAIL)。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范本的定義,前者是指依據協定的信息結構標準,以實現信息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化傳遞。后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絡服務商將信息在電腦終端之間進行傳遞。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將信息通過網絡傳遞,只不過EDI的編制要依據事先協商設立并規范化的電文形式,而電子郵件并無規范的形式。
顯而易見,由于電子合同訂立雙方身處異地一方在采用電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為的同時無法自動得到對方的接收確認,因此與普通合同形式相比,容易形成更大的商業風險。在此我們將因網絡技術故障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風險暫先擱置不談,而僅著重談論由于非技術因素所形成的風險這類風險主要有:
1.主體欺詐風險。由于網上空間的虛擬狀態商業信譽、個人信用對網絡交易各方約束力不大因而存在交易主體資格確認問題,也存在如何防止網上交易主體資格的假冒或虛構的問題。目前從技術角度主要通過電子簽名來確認主體資格,但需要一個中介機構(認證系統)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認證。
2.放棄風險。放棄是指數據電文發送人否認已發送電文,或接收人否認已接收電文的行為。這一行為可能出于錯誤,也可能出于惡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規定,[1]對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行為均實行到達生效主義,即該數據電文需到達相對人方生效。如果對方以未收到或未發送數據電文為由來逃避責任,會形成對自己的單方合同行為如何舉證的潛在風險。我們可稱之為放棄風險。例如,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希望撤銷要約并且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發出有效撤銷通知,但受要約人希望締約而否認收到有效撤銷通知因而繼續做出承諾,在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下,要約人如何證明其已發出通知?因為在目前的網絡技術條件下,由于網絡故障等原因造成郵件無法正常傳送的可能性的確存在,即相對人確實沒有收到電文。在此種可能性下,舉證人如何證明對方確已收到電文,在法律角度來看,難度是很大的。
3.內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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