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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超期羈押的原因與監督方法
近年來,我們在監所檢察工作中依照法律規定和上級文件要求,加強執法監督,特別是加強對超期羈押的監督力度,使超期羈押現象明顯減少。但由于超期羈押是長期存在的老大難問題,雖經監督仍有發生。此種現象既嚴重違反了法律關于辦案時限的規定,又侵犯了在押犯的合法權益,還助長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中的相互推諉扯皮,使一些刑事案件久拖不決影響了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現筆者僅就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及對策談點淺見:一、主要成因
(一)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律對訴訟時限監督規定過于原則,沒有具體措施,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有些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羈押期限已經到期,但是否辦理了延期手續,沒有告知監督單位,監管部門一無所知。若主動催辦,他們有時很不以為然,認為沒事找事,無所謂,使訴訟時限的監督處于形式上的監督,沒有權威性。在工作實踐中,辦案單位不執行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時,檢察機關也無能為力。
(二)執法不嚴。個別辦案人員思想上存在有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錯誤傾向。往往對案件如何定性,如何調查取證,怎樣審訊等工作研究比較細,原則上保證不辦錯案,但對案件何時到期,如何在法定期限內結案,在思想上重視不夠,認為人已經關押了,時限超點不是大的原則問題。如犯罪嫌疑人嚴某,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03年8月17日被拘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具備逮捕條件,10月8日公安局才將其釋放,拘留超期二十余天。
(三)辦案上的難度。一是對新增罪名構成要件理解不透。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大量新罪名,有的是適應市場經濟的,有的是從老罪中分解出來的,此罪與彼罪界限難以區分;由于新的刑法實施時間較短,致使對新罪的犯罪構成缺乏足夠的理解和把握,所以偵查人員在偵查中,不能將有關犯罪構成各要件的相關證據調取和固定,造成對犯罪性質難以確定,導致案件久拖不決。二是偵查起訴部門經費緊缺,難以及時抓獲全部犯罪嫌疑人,或者及時調查取證,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如劉某、董某搶劫、綁架勒索案,搶劫作案發生在數千里,由于辦案經費緊缺,沒有派員前往取證,致使此案不能按時辦結;又如張某、周某聚眾斗毆一案,涉案人員有7人,現場只抓獲2人,其余5人全部潛逃,由于經費緊缺,不能將全部犯罪嫌疑人抓獲,且二人供述不一,導致此案不能及時辦結。
(四)對上級院辦理案件的訴訟期限難以監督。一是死刑復核案件,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訴訟期限,這類案件的無限期羈押現象已是司空見慣,對此類案件的期限監督無以談起。二是依照法律規定,重大案件、上訴案件屬于上級院管轄,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多是異地,且工作上不是隸屬關系,對它們的訴訟期限監督法律又沒有規定具體操作辦法,致使對訴訟期限監督形同虛設。例如:在押犯曹某因犯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罪于1999年9月10日被光山縣法院合并判決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曹不服判決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年12月16日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0年8月4日,光山縣法院再審,仍判決相同刑期,曹不服判決,又提出上訴,但直至2001年4月二審判決沒有結果,長達8個月18天,違反了《刑訴法》第196條之規定,至少超期6個多月。
二、解決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加強學習,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增強法制觀念和依法辦案的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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