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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不尚武-中國統一法理之辨識
不適當分裂中國的行為,破壞中國人民之間自由交往關系,導致華人政府財政收入用于軍事對抗,而不是用于促進生產力和增加社會福利。在國際化和地區整合時代,構建一個民主、和平、統一的中國,是許多中國人的意愿,是降低地域和人民交往代價的理性選擇。但是,在世界政治地圖上臺灣和大陸是不同顏色標注的地區,這種政治地理區劃,增加了描繪兩岸統一法律藍圖的技術難度。
雖然臺灣被譽為“一艘永不沉沒的航空母艦”,但是,正如本人先前指出的,臺灣亦是“一艘永遠開不走的航空母艦”――這個說法,厘清了臺灣和現代文明世界、中國大陸之間三角關系的含義。大陸和臺灣如何構建關系,是長久性的問題,并非短暫性的問題。兩岸分分合合,循環不怠――沒有一貫的合,似亦無有永遠的分。
《反分裂國家法》(以下簡稱《反分裂法》)出臺后,許多人積極發掘此法意義,贊美該法或貶毀該法。鑒于法律是“文明人的規則”,針對中國統一問題,采用立法范式,說明大陸對此問題具有非武解決的思路。如果是強調武力解決問題,大可不必采制定法律這種方式,除非對“法律”也視為一種“武力”的支援方式――這確實是對“法律”的嚴重曲解和不正當工具化。尚武者何須尚法?日軍偷襲珍珠港,德軍侵入波蘭,薩達姆占領科威特,都不是以法律為先導的。既然尚法,就須辨識法理。
一、 中國統一應具促進亞太穩定作用
反對國家分裂,縱然是國內事務,但是,臺灣問題也是一個國際化問題。基于現實主義國際政治觀,不得不承認由于兩岸政治地理分布迥異,統一問題波及亞太和國際秩序,涉及亞太和國際秩序聯動議題。反國家分裂,是反對亞太惡性沖突,是建設亞太和平秩序,也是預防國際蠻動主義的危害。明確中國統一促進亞太穩定之作用,可賦予相關立法“和平法律”之理念色彩。
二、 民主建國、和平統一原則
民主建國、和平統一原則,是中國統一的法理所在。在臺灣民主自治、不脫離中國、人民不欲歸并中國整體社會的階段,大陸奉行不干涉臺灣民主治理政策,是統一法理的具體體現。根據對臺灣民主治理不干涉政策,大陸不宜介入臺灣民主治理的運作過程,須避免大陸因素成為臺灣地區政治博弈過程中被濫用一氣的廉價籌碼和玩具。大陸執政方面應當和臺灣人民民主選擇的政權建立和平對話關系,而不需和臺灣內部族群、在野黨派、基層政權實施不適格的政治聯絡。中立的態度,有助于臺灣人民增加認同,而短視的干預,難以建立對話風范。長遠來看,確保臺灣民主自治,有助于促進兩岸共同民主化和最終的統一進程。當然,如果臺灣出現國際公認侵犯人權的專制政權,或者臺灣在民主自治不受干涉情況下宣布獨立,大陸具有強力干涉的正當理由。臺灣人民歸并中國整體社會的集體意志出現,就是統一時機——統一是水到渠成,何必強求。
三、 “一切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分裂國家是主權國家的禁區。操主權者反制分裂,在一定意義上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一定意義”是指:主權者并未惡化分裂訴求地區的人權狀況,無有侵犯分裂訴求地區人權的具體作為。在這個意義上,主權者反分裂,相當于罰分裂者的點球,是令分裂者難以防守的攻擊行為。但是維統中使用“非和平”這個表述,中文相當不好――在中文中,“非民主”通用無礙,“非專制”十分別扭:“非暴力”通用無礙,“非和平”十分別扭。“非和平”這個別扭性表述,會導致發點球者自擺烏龍――它引起民眾恐怨,導致國際社會難以理解中國統一的正當性,功擊手變化為無可奈何的烏龍球防守隊員——烏龍球比點球還難防守。如果在民主建國、和平統一的原則下,非集體意志執意獨立,主權者 “采取一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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