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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
日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城市房屋拆遷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不得違法參與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有關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山東省委辦公廳近日也轉發了《省法院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基層建設的報告》,支持法院不參與計劃生育、收糧收款等法定職責以外的工作。這是加強法院中立性建設的重要舉措,對確保法院裁判的公證性和公信力無疑有積極的作用。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長期以來,法院在現實生活中扮演了許多法定職責以外的角色,如前述湖南高級人民法院的《通知》中就指出:“近年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執行了大量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強制拆遷案件……其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即強制執行,有的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審查不嚴,流于形式;有的屈服壓力,明知違法,也予以執行;有的甚至與行政機關‘聯合執法’,無視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界限;有的擅自擴大先予執行的范圍等。這些現象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山東省委辦公廳轉發的山東省法院黨組報告也說明,法院事實上參與了計劃生育、收糧收款等地方政府感到棘手的工作。這樣做的弊端至少有如下幾點:
首先,偏離法院的主題工作。隨著審判任務的加重,法院的工作越來越多,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與效率,法院根本無暇參與其他工作。但由于現在地方法院要開展工作在很多地方還得依賴當地政府,因此有時迫不得已要聽從地方領導的安排。
其次,不符合法院工作的性質。法院審判工作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其被動性,也就是在政府的公權力與公民的私權利發生沖突時接受其任何一方的投訴,充當不偏不倚的裁判,它不能也不需要主動地介入任何一方的訴前行為,否則其中立性就無以服人。法院參加政府的拆遷聯合執法隊和計劃生育、收糧收款等工作,顯然違反了其屬性要求。
第三,不利于社會穩定。法院是人們討說法的地方,是社會矛盾的最終消解點,現在將它直接推至矛盾的第一線,一旦政府與公民的矛盾激化,法院將被人們視為與政府一起的利害關系人,不再尊重和信賴它,這樣的后果是失去了一道有效的防線。
應該說,法院承擔大量的額外任務,決不僅僅存在于湖南和山東,而是當前全國比較普遍的現象。要有力地糾正這種現象,除了靠上級法院乃至上級黨委和政府發文外,各級地方黨政領導還要正確領會中央關于確保司法獨立的精神,不給法院額外加碼,與此同時,各級法院領導也要善于運用權力藝術和政治智慧,使法院從法定職責外的領域解脫出來,聚精會神搞審判,一心一意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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