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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住院治療同意書,并非醫院免責的“擋箭牌”
簽訂住院治療同意書,并非醫院免責的“擋箭牌”
編輯同志:
半年前,我父親因患有偏執性精神分裂癥入住一家醫院治療。我與醫院簽訂的《住院治療同意書》中約定,鑒于該病是一種特殊疾病,故患者如在住院期間發生傷人、自殺、自傷及其他難以防范和處理的意外傷害,一切損害及其后果由家屬承擔,醫院不負任何責任。該同意書內容文本系醫院提供的格式條款。三天后,因我父親自己走出病房時,在醫院病區內摔倒受傷,經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由此造成醫療費用等損失共計48000余元。事后,我曾要求醫院賠償,但被其以《住院治療同意書》已約定醫院免責為由拒絕。請問:醫院究竟應否擔責?
讀者:祝襄
祝襄讀者:
雖然醫院已被約定免責,但其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住院治療同意書》約定的免責內容無效。《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而第五十三條指出:“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本案中,醫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僅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均免除自身責任、排除你們的基本權利,而且針對的是患者人身傷害。即《住院治療同意書》并不具有合同的功效,既不能免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定義務,也不是“生死約”,更不是醫院免責的“擋箭牌”。再一方面,醫院未盡到自身義務。當你父親辦理住院手續后,醫院的一系列合同義務以及監護責任也就隨之產生,其中當然地包括對你父親人身安全保障。鑒于醫治對象為偏執性精神分裂癥患者,醫院的責任更為重大。你父親能走出病房、摔倒在病區的情況表明,醫院根本沒有盡到起碼的防患責任。再一方面,醫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也指出:“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正因為醫院未對你父親盡到看護責任,決定了其必須賠償損失。
(廖春梅)
《簽訂住院治療同意書,并非醫院免責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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