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判流程管理中立審分立的評析
“立審分立”是人民法院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總結出的一條成功經驗,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為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合理、運轉高效”的審判機制而大力推行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并納入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立審分立”是法院在改革中探索的結果,其具體運作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立案庭的職能在不同地方也不盡一致,因而目前社會上還有不少人并不十分了解,存在一些模糊的認識,迫切需要加大宣傳力度,尤其是在理論上加以闡明。目前“立審分立”已在全國普遍實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當然在理論和實踐上還會出現些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在理論上進行總結。對“立審分立”我們可以提出問題并探討解決的辦法,但積極貫徹實施是毋庸置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1999年度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法院改革的重點是改革長期存在的審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審判工作特點,適應審判工作的法院管理體制。”我國法院以前基本延用行政管理的審判管理模式,立案、審判、執行不分,將審判職能分割給合議庭與審判庭、庭長、院長層層行使,案件層層審批,審者不判,判者不審,造成審判資源浪費,增加了訴訟成本,違背了訴訟經濟與效率的原則。這種行政化和集權化的管理模式既不利于體現程序公正、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又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質。因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針對審判工作的特點,確立了立案與審判、審判與監督、審判與執行三個分立制度,強化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這一舉措積極地推進了法院改革,促進了司法體制創新,提高了審判質量和效率,下面筆者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對立審分立制度進行簡單地評析。
一、立審分立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重大舉措。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心工作是審判而非司法行政。實行立審分立、審監分立、審執分立的審判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對審判職能進行制約劃分和對案件進行流程化科學管理的基礎上的,把審判職能劃分立案、審判、執行和審判監督,將不同的職能落實到不同的部門,強調各職能部門的相互制約,確保各項職能都能按照法定程序運行,有助于建立不同審判職能的分權制約機制,增強相互制約。同時,將案件審判流程劃分為不同的環節,并賦予每一個環節特定的職權,從而摒棄了以往的行政管理模式。立審分立等審判管理模式遵循了審判活動的規律,體現了司法的本質屬性。
二、實行立審分立,全面落實公開審判。
實施由立案庭以排期為主要內容、流程控制為目標的流程管理機制,有助于全面落實公開審判。案件受理后,立案庭的排期法官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別、案號、受案順序、法定期限和審限、案件的繁簡程度及合議庭存案情況,在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的一定期間內,通過電腦排定案件的第一次開庭日期、庭審時間和審判法庭。這種做法使審判流程透明化、審判活動公開化。
三、實行立審分立,強化對案件的全程跟蹤管理。
為確保個案公開審判的落實,立案庭還根據案件流程對全院案件的審理進行全程跟蹤。通過計算機聯網,合議庭將每件案件的首次開庭、再次開庭、當庭宣判、結案日期輸入計算機,使立案庭對全院案件的立案、送達、開庭、結案等不同審理階段進行全程跟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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