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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陪審制
曾經在一篇關于陪審制的小文里,與朋友們討論了一下陪審制的長處與不足。由于篇幅限制,總覺得意猶未盡。其實,陪審制度還有一個重要的長處-解決法官的“難處”。這不大好理解。提起法官,你可能會聯想起古樸莊重的大廈,肅穆威嚴的法庭,頭頂國徽、肩扛天平的他們常常不茍言笑地端坐臺上,似乎總是說一不二,從容不迫地決定別人的生殺予奪。他們的難處緣何而來呢?
其實,即使一個法官可以完全不受干擾地本著一顆公正之心獨立辦案;享有優厚的待遇可以安心辦案,擁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勝任辦案,在其職業生涯中,也總會遇到很多案子“難以下判又不得不判”的情況。這個時候,他必然會承受別人難以想象的法律和道德壓力。個中苦衷,不足與外人道也。一句話,難啊!
為什么會這樣呢?因為打官司不外乎弄清案子的來龍去脈,然后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事情的是非曲直(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那么,且不說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總會有一些情況來不及規定或者規定的不明確。即便法律方面沒有問題,要弄清案子的來龍去脈也不是件容易事。因為事情鬧到法庭上的時候總是離實際發生已過去了一段時間,所謂審理,充其量只是對以前發生的“事實”進行“再現”。“再現”的手段是證據。原告、被告及其律師總是千方百計地讓法官相信自己“再現”的情形是“事實”,起碼比他們的對手更接近“事實”。問題就出在這兒,因為隨著時間的流逝,有可能雙方都拿不出證據,也有可能雙方的證據都不足以讓人相信“再現”的就是“事實”,更有可能雙方都有證據,但勢均力敵,難以區分哪一方“再現”的更接近“事實”。尤其重要的是,“再現”的過程必須有個時間限制,因為案子不可能不計成本地久拖不決。總之,在很多情況下,案子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審理,來龍去脈最終還是難以徹底查清。如果這未查清的部分是主要的,關鍵性的,那么擺在法官面前的就是前面所講的“難以下判又不得不判”的尷尬局面,他們常常不能確信自己作出的判斷是否公平合理。
要解決這一難處,法官一般利用舉證責任規則,就是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說法,對爭論的需要證明的事實進行梳理分類,預先將這些事實不能被“再現”(證明)的敗訴風險在當事人之間分配,然后給各方充分、平等的機會去“再現”,最終,誰證明不了,就視誰講的不是事實,判誰敗訴。這個辦法大致公平合理,簡便易行,但是也不是十全十美,因為如何預先以公平合理的標準分配這種風險向來爭論不休,而且,也容易造成有錢人請得起優秀的律師,花費足夠的調查費用,最終比窮人更易贏得官司的現象。
洋人們還有走得更遠的解決方法。讓我們回到文章開頭所說的陪審制度。他們把法官的“難處”交給從普通公民中選拔出來的陪審團去解決,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一旦發現有出現“難處”可能的時候,就讓陪審團去投票解決案件的事實問題,而法官僅解決適用法律問題。如果陪審團認為有犯罪事實,法官只管量刑;如果陪審團說不能認定犯罪事實,法官就管放人。靠這種辦法合法地推脫了法官們過于沉重的法律和道德責任,以維護法官及其象征的法律的權威,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因為在容易犯難的地方出了錯,要怪罪的話你只能怪罪陪審員,與法官無關,而恰恰這些陪審員是來自各行各業的普通民眾,老百姓往往更能從心理上認同他們的判斷,寬容他們的過失-因為換了自己也可能與他們作出一樣的判斷。
至此,有必要為咱中國的法官說句公道話。目前人民陪審員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的落實,而且我們也不是徹底按舉證責任規則來的,特殊情況下,法官還有義務去幫當事人弄清事實。因此中國的法官“不得不判又難以下判”的“難處”依然很多。老百姓盡管去監督法官是不是收了人家的錢,有沒有與當事人下館子,上歌廳。但涉及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時,責怪之前請先掂量一下。可能你是個誠實的良民,講得句句是真,有滿肚子委屈,但是你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即使法官本人從心理上也相信你冤情是實,但他還是只能判你輸了官司。這時候你最好心平氣和地接受判決,提醒自己下次接受教訓。如果你此時怪罪法官,可能怪罪的恰恰是一個正直的、公正的、職業的法官呢。
再議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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