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審判獨立與審判監督
「內容摘要」 審判獨立是現代法紿國家確立的一項基本準則,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司法公正。審判獨立并不排斥審判監督,反而需要后者來保證其價值的實現。審判監督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則,方能促進審判獨立。「關鍵詞」 審判獨立 審判監督 審判公正
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外國,公正與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者不懈的價值追求。作為現代司法理念重要內涵之一的審判獨立和審判監督,對于實現這一價值追求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審判獨立
(一)審判獨立的含義
審判獨立又稱為“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司法獨立或獨立審判原則的基本要求和內容,眾多學者各持己見,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外部獨立,二是內部獨立,三是精神獨立。
外部獨立。外部獨立指司法系統相對于司法系統之外的權力、影響的獨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司法職能的獨立。司法職能屬于居中裁判、適用法律的職能,而非制定規則、管理職能。政治理論和法律理論的發展已經將幾種國家職能完全分開,而且各國的實踐基本上都達到這點。二是司法機構的獨立。這一點與司法職能的獨立相輔相成。我國從古代司法行政合一的模式發展為人民法院作為一個獨立機構存在、法官作為獨立的一支職業化隊伍,表明我國早已完成了這一發展過程。
內部獨立。進入本世紀以來,內部獨立逐漸引起普遍關注。它是指司法系統內部作出裁判的法官、法官合議體(比如我國的獨任制、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之間以及它們所屬機構之間的相互獨立。內部獨立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不同法院之間的獨立,即同級法院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的相互獨立。二是法官合議體之間的獨立,即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之間的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相互獨立。一些帶有咨詢性質的組織如審判長聯席會議、庭務會等不屬于法官合議體,也不得干預法官的獨立裁判。三是法官之間的獨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時不受其他法官的影響。這種情況既包括同一合議體之內的法官之間,也包括擔任司法行政職務與不擔任司法行政職務的法官之間、資深法官與非資深法官之間。當然,承擔不同職責的法官之間可能會存在行政關系、指導關系,但這些關系最終不應當影響法官的獨立決策。
精神獨立。精神獨立實質上就是指法官個人人格方面的獨立。法官應當具備獨立思考的精神,有獨立承擔責任的勇氣,有獨立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這一要求不容易衡量或量化,但這是法官個人魅力的核心,自然也應當成為司法獨立理念的重要部分。
(二)審判獨立的基礎
要求審判獨立主要取決于三點:一是司法職能的中立性。要保持司法職能的居中裁判地位,就要保證其不受干擾。二是政治權力的對抗性。無論從歷史角度還是從世界范圍考察,政治權力的運轉總是充滿爭端、沖突、變革甚至革命。在和平時期,不同政治利益集團之間也存在公開或不公開的利益分配沖突。盡管這些沖突不可避免,但執政者與非執政者會尋求各種手段調節沖突、解決矛盾,從而實現政治穩定、社會發展,也維護自己的政治利益。司法,便是政治家們選定的“泄洪渠道”。政治家們在對待司法地位的態度方面發揮了高度的政治智慧:不論是經濟、社會中的矛盾,還是具有一定法律性質的政治沖突,與其由自己從自己的利益出發自行處置,倒不如交給一個與各派互不相干的、中立的、不受干擾的獨立的機構裁決。這是因為,自己在位、自己裁決、自己得益,但別人執政時會反其道而行之。這樣的結果非但無法得益,反而加劇政治紛爭,不利于政治利益的實現。三是司法職能的專業性。司法機構雖然是一個政治機構,但其職能是適用法律、裁決糾紛。法律是人民意志通過立法機關成為的強制性規范,人人必須遵守。目前,世界各國逐漸培養了一個專司法律制定、適用、研究的法律職業。法律職業具有四個特點,即長期專門培訓、排他性專門評價、誠信職業活動和自律性
[1] [2] [3]
【審判獨立與審判監督】相關文章:
審判05-01
審判04-29
最后的審判04-28
心靈的審判04-29
審判作文04-30
審判蒼蠅作文05-01
昆蟲審判會04-30
審判管理報告11-08
昆蟲審判會04-28
森林審判會作文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