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政調查分析論文
[摘要] 警察行政調查即警察機關出于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對治安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活動。行政調查不僅僅是事后證據的收集,另外還包括事前信息的收集。警察行政調查的啟動常常出于具體執行者——警察個人的意圖和判斷,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加強警察調查權的控制,對調查行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給予充分的重視與事后完善的救濟。
[關鍵詞]行政調查 警察行政調查 行政程序法 行政證據
公安部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單列一章調查,說明我國的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極強國家強制力的公安機關開始逐步注重和貫徹行政行為依據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即行政調查開始從理論研究向實踐發展。然而行政調查究竟該如何定義和定性,行政調查和行政證據是何種關系,行政調查如何救濟等方面都很值得研究。不將這些問題作深入細致的考量,那么依法行政這一行政法的大原則也就難于真正的實現。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有必要以警察行政調查入手,為我國行政程序法行政調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一點參考意見。
一、行政調查分析
行政調查相對于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就在于,行政機關做出的一切行政行為都應該以事前深入的行政調查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礎。無行政調查就難于保障行政管理目的的實現,也就削弱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基礎;行政調查的不合法實質上就是行政程序的不合法,從而從根本上動搖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基礎。故而在有著“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我國,研究和規范行政調查行為就更為迫切。
1、目前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調查還未形成較統一的認識,就其性質的認識而言基本上有以下幾種看法:第一種認為行政調查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即僅以影響和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僅涉及程序權利和義務,而與實體權利和義務無關的行為;第二種認為行政調查是一種產生行政程序法律關系,從而間接影響行政實體法律關系的程序性行政行為;第三種認為行政調查是一種階段行為,是行政主體的某一行政行為的中間階段,其性質從屬于該行政行為。
行政調查是行政主體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進行的信息收集和處理活動,這一點不難理解,但對其定性卻十分困難,因其同時具備了程序法和實體法上的意義,表現得極為復雜。一些調查行為表現為事實行為,不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做出法律上的處分,一些又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加以處分。不過不可否認的是行政調查是其他一切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和處分基礎,所以可以將其看作一種階段性行政行為,然而其又有其獨立性,其性質不一定從屬于該行政行為。一方面其收集的信息無論是形成證據而在具體行政行為中使用,還是作為資料支持抽象行政行為,最終都將導致行政行為的產生和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從而對行政實體法律關系產生影響體現了它的從屬性。另一方面作為一種階段性行政行為,行政調查對行政實體法律關系產生的影響不僅僅是常見的間接影響,還有可能是直接的影響和處分,例如具強制性的行政調查就直接面對和處分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它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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