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稅制改革若干問題的綜述
一、目前稅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目前我國稅制結構有缺陷。(1)就稅制總體而言,流轉稅比重偏大,所得稅比重過小。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占稅收總額的66.94%,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僅占15.86%。(2)就流轉稅內部結構而言,增值稅比重過大,消費稅比重過小。增值稅占稅收總額的44.55%,消費稅僅占9.43%。(3)就所得稅內部結構而言,個人所得稅比重過小,社會保障稅缺失。1994年企業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14.5%,個人所得稅僅占1.41%,社會保障稅則至今尚未開征。(4)就財產稅內部結構而言,現行財產稅課征不適當,同時,遺產稅與贈與稅缺失。(5)稅種設置上內外有別,性質相同的稅種并存。(6)稅種覆蓋面窄,調節范圍過小。這種缺陷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有相關稅種,但稅種征稅范圍缺損。[1]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稅收增長與稅負總水平(指全國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下同)逐年下降的現象并存;(2)稅制結構還不夠理想;(3)各稅種特別是主要稅種需要進一步完善;(4)征收管理需要大力加強。[2]
第三種觀點認為,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稅收制度及其運行狀況存在的問題有:(1)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呈下降的態勢,稅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斷下降。(2)中央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斷下降,導致中央宏觀調控能力沒有得到切實的加強。(3)稅制結構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4)稅收政策一方面未能真正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另一方面,稅收政策優惠未能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經濟發展戰略,而是過多地表現為針對特定區域和特定納稅人的優惠。(5)稅收法制性不強,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制定也表現出一定的隨意性和臨時性,缺少透明度的規范性。(6)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工商稅制改革方案中規定的地方稅的改革滯緩,從而影響了分稅制的進一步鞏固和發展。(7)1994年稅制有關稅種還不夠科學規范,實際運作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3]
第四種觀點認為,新稅制經過4年多的實踐,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主體稅種結構失衡。主要表現為商品稅收所占比重過大,而所得稅占比重較小,不利于發揮所得稅的調控功能。(2)所得稅內部結構不協調,主要表現為:一是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稅制且優惠差別過大;二是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過高,扣除過少,不能全面反映支付能力原則。三是社會保障稅尚未出臺。(3)商品稅收內部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為:一是增值稅稅種過大、稅負過高。二是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較窄,課征于生產環節,調節消費的直接能力較弱。(4)地方稅種及輔助稅種不夠健全,地方組織收入和調控經濟的能力相對不足。[4]
第五種觀點認為,當前稅收征管中較為突出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管理粗放,管理觀念、方式、方法與形勢發展脫節;(2)稅收收入計劃和任務基層征管部門無法落實。(3)稅收政策難以保證落實到位。(4)稅收漏管戶在量出現;(5)發票管理薄弱;(6)偷稅現象依然嚴重。[5]
第六種觀點認為,我國稅收管理從總體上看,存在兩個突出的問題:一是各級政府和部門對用法律規范稅收分配關系重視不夠。目前,由于稅收立法尚未走上正常軌道,稅收法規多以條例草案的形式試行。導致實際的稅收立法權與稅收征收管理權都集中在國有資產的代表政府手中,政府在財政收入出現缺口時,往往只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強調保證收入,而不是同時對稅收法規進行調整。對稅務部門工作的考察,以稅收收入完成情況為主要考察指標,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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