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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問題的制度解釋論文
摘要:本文是以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格局所發生的變化為背景材料,對制度安排影響收入分配的理論進行驗證,并提出了兩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即如何把收入分配問題納入制度安排和制度變遷的研究中,以豐富新制度經濟學的內容,和如何引入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去改造傳統的收入分配理論。 (-)
對于正在進行體制轉軌的中國經濟來說,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與制度安排的變化有著密切的關系。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們總結以往所有制問題上的經驗教訓,制定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到黨的十五大又明確宣布: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是說,公有資產(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在這個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分配結構和分配方式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即總的分配格局成為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原則;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允許和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取締非法收入,對侵吞公有財產和用偷稅逃稅、權錢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堅決依法懲處;整頓不合理收入,對憑借行業壟斷和某些特殊條件獲得個人額外收入的,必須糾正;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開征遺產稅等新稅種;規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趨向合理,防止兩極分化。正是這種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安排的變化引起了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
這里我們不考慮地區之間收入差距,不考慮個人之間收入差距,而僅僅分析在公有制條件下工資與利潤之間的分配關系。嚴格來說,工資與利潤之間的分配關系,是勞動收入與財產收入之間的分配關系。雖然在全民所有制條件下,財產收入在法律上屬于全體人民,但由于財產是由國家“代理”的,因而有了“國有財產”的概念,財產收入也就有了歸國家所有的問題。如果我們不考慮稅收問題,從而也不考慮國家作為財產所有者“代理人”和作為社會管理者的雙重職能問題,勞動收入與財產收入之間的分配也就是工資與利潤之間的分配。但是,工資與利潤之間的分配關系并不是簡單地或直接地取決于全民所有制(或國家所有制)這個制度環境,而是取決于在這個制度環境基礎上形成的制度安排。每一種制度安排都有一個與之相對應的工資與利潤的分配關系。當制度安排發生變遷時,工資與利潤之間的分配關系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二)
我們以中國國有企業為例探討這個問題。在改革前的計劃體制中,國家是全民財產的代理人;這個代理人把龐大的國有資產又委托給國有企業的廠長或經理;廠長或經理再把勞動者組織起來從事生產。但是,在國家與企業經理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中,涉及到一個決策控制權和收益索取權的分配問題。在計劃體制中,計劃的安排和實施可以看作是一種契約安排和契約的執行。國家通過計劃規定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有多少勞動力與資本設備相組合。同時,國家除了根據勞動力分配指標規定了企業的就業人數外,還規定了各類工種和各種級別的工資標準,這就等于規定企業的工資總額。企業不留利,甚至連用于資本折舊的部分也要上交,那么企業的產品收入扣除掉工資后的余額就成為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如果企業超額完成計劃任務,上交的利潤就比計劃多;如果企業未能完成任務,上交利潤就比計劃少。廠長或經理拿的是工資,國家作為形式上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所有者擁有剩余索取權。由于企業除了按照計劃契約規定的組織生產的權利和完成計劃任務的義務外,沒有任何其他有關決策的任何權利,因此,契約規定以外的剩余控制權,也就都由國家來掌握。這樣的計劃性契約安排就決定了工資與利潤之間的分配關系。如果就業人數和工資率給定,企業越是超額完成任務,利潤的收人份額就會越大。同樣,如果其他條件不變,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就會增大利潤份額。
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基于兩個隱含的假設:(1)計劃當局擁有完全的信息,因而無論是制訂計劃還是計劃的實施都不會出現所謂“信息”問題。(2)勞動者(包括廠長經理)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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