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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營施工企業票據結算和發行債券會計處理的規定
根據現行銀行結算辦法和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現對國營施 工企業實行票據結算和發行債券的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一、會 計 科 目
(一)增設“178應收票據”、“658應付票據”兩個科目。
1.“應收票據”科目
(1)“應收票據”科目核算企業因結算工程價款、對外銷售材料、產品,提借勞務、作業等而收到的各種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收到的轉帳支票,不屬于應收票據,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業收到承兌的商業匯票時,按票面金額,借(增)記本科目,貸(增)記“工程結算”科目。企業收到的用以抵減應收帳款的商業匯票,借(增)記本科目,貸(減)記“應收工程款”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增)記“結算戶存款”科目,貸(減)記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因承兌人無力支付而被銀行退回時,應借(增)記“應收工程款”等科目,貸(減)記本科目。
(3)企業將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貼現,按扣除貼現息以后的凈額,借(增)記“結算戶存款”科目,按凈額小于商業匯票票面金額的差額,借(增)記“管理費用”科目,按商業匯票票面金額,貸(減)記本科目。
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如果因承兌人的銀行存款不足支付,申請貼現企業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和支款通知時,借(增)記“應收工程款”等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4)企業應設置“應收票據登記簿”,逐筆記錄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出票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的名稱,到期日和利率、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金額,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額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款后,應在“應收票據登記簿”內逐筆注銷。
2.“應付票據”科目
(1)“應付票據”科目核算企業購買材料物資等,對外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企業購買材料物資等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借(增)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增)記本科目。企業開出、承兌用以抵付應付購貨款的商業匯票,借(減)記“應付購貨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增)記“管理費用”科目,貸(減)記“結算戶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到期票據的付款通知,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結算戶存款”科目。
(3)企業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登記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合同號、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二)增設“941應付債券”科目。
1.“應付債券”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發行的債券本金和應付的利息。
2.企業為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經批準發行債券所收到的款項,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應付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的資金來源分別核算:
應用企業專用基金支付的利息,借(減)記“專用基金”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應由債券籌資建設項目新增利潤支付的利息,借(增)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3.企業為補充流動資金發行債券所收到的款項,借(增)記“結算戶存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應付的債券利息,按規定應計入企業管理費的,借(增)記“管理費用”科目,貸(增)記本科目。
企業為補充流動資金不足,發行內部債券應支付的利息,相當于同期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的部分,按規定列入施工生產成本,借(增)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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