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意志不等于人民意志論文
內容摘要:“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事件”雖然尚未結束,但卻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法制理論資源。在價值多元的社會里,基本的政治和法律倫理規則必須同時合乎理性的正面和側面,也必須具有合法性。在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間,必須建立雙向互動的價值追求整合平臺——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國家應該以客觀理性和法律篩選倫理,而不是以倫理決定客觀理性和法律;用法律來建設和引導倫理,而不是用倫理來實施法律和改變秩序!
關鍵詞;國家意志,人民意志,倫理,法律,價值追求與整合
隨著董建華先生宣布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二讀押后”,發生在香港的“對基本法23條立法”事件就暫時告一個段落了。這樣一個法案,在將來會不會得到港人的認可并且在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筆者無法預測,也無意進行預測。筆者只是覺得,對這樣一個也許對中國未來法制現代化會產生巨大影響的事件,法倫理學不可以輕易的放過。我們必須從其中總結出一些有益于國家未來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新理念和新思維,以便于大家先認可然而后認同之,為今后中國的立法提供出一些新的立法原則和初始規則,進而對國家和對人民均產生雙重的教導意義,乃是法倫理學不可推卸的義務。筆者冒昧作如下歸納,企為引玉之磚。
首先:己欲,勿施于人。傳統的儒家倫理觀念認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說:凡是自己不喜歡的,也不能強迫他人喜歡。這種倫理規則得以成立的的大前提是:凡是自己喜歡的,他人也喜歡;凡是自己不喜歡的,他人也不喜歡。用價值哲學的話來說,在價值評價標準相同的主體之間,該倫理規則是合乎理性的,因而也是合法的。但是,這規則如果實施于價值評價標準不相同的主體之間,則是不合乎理性的,因而也是不合法的。理由很簡單:自己喜歡吃狗肉的人,是不應該認為所有的其他人也和自己一樣愛吃狗肉的!所以,在專制社會中所形成的這一倫理規則,是建立在“思想統一”的思想專制主義基礎上的,因而不僅僅是片面的,甚至往往成為國家無視個體和他人價值的最合理解釋工具。
在現代社會,該規則雖然因為其合乎理性的基本正面(例如狗肉不僅可食且對健康有益)而仍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如果國家將此規則的附隨規則“己欲,則施于人”運用于價值追求不同的其他國家或者本國國民,就會變成一種非法的倫理侵略。所以,我們應該在價值多元的現代社會里依照理性的多面性,對這一規則進行改造和補充,使之不僅僅合乎理性的正面,也合乎理性的側面(例如豢養寵物狗的人在感情上拒絕將狗肉作為食物),進而增加其合法性。通俗的講:國家喜歡的,民眾如果不喜歡,國家就應該堅決的實施“己欲,勿施于人”主義!或者更堅決的建立一個與此規則相適應的附隨規則“己所不欲,則施于己”,這其中的理性根據很簡單: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必須接受人民意志為自己的最高意志,國家不能將國家本身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完全等同起來,并且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國家意志代替人民意志。
其次: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國向來有政治倫理上的民本主義傳統,筆者也堅定不移的相信眼下作為國家化身的政府是民本主義的堅定信仰者,我們從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所提出的“三個代表”理論中的“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就不難發現這一倫理傳統的光輝。但是,在中國古代專制社會中,民本主義是建立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理論基礎上的。在古代國家看來,民眾是國家的基本要素,但是民眾也是愚昧無知的,尤其是當國家的價值追求和民眾的價值追求發生矛盾的時候,民眾往往成為國家和社會穩定的破壞者,最后也破壞了民眾自己的價值追求。因此,古代國家必須將民眾的價值追求統一到國家的價值追求之下,為實現這一目的,作為國家化身的君王或者政府就應該以“牧羊人”的身份自居,而民眾就是“羊群”。“牧羊人”應該驅使著“羊群”去尋找甘美豐腴的水草,便是一切古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