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警務化的幾點思考
“執行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突出問題,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初期,“執行難”已成為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不滿意,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它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而且影響著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執法聲譽。之所以形成“執行難”,有外部執法環境原因,也有執行立法滯后的原因,但應該看到執行難現狀形成的主要因素,乃是法院內部的執行機構內部不利于執行工作因素,改革執行工作體制是解決執行難的重要途徑,可以起到事關功倍的效果,去年底召開的全國法院執行工作會議就達成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必須改革的共識,筆者認為,執行工作中的裁決權的強制權應分別由不同主體行駛,強制執行權由執行員行使,執行員由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并熟悉法律知識的人員的擔任,即執行工作警務化。執行工作警務化是改革現行執行工作體制的重大舉措,是強化執行工作的有效方法,是解決執行難的良藥。現就執行工作警務化的可行性、必要性、現實性及操作性談談自己的淺見。一、執行工作警務化的可行性
執行工作警務化就是執行工作承擔者的身份由法官變更為司法警察,將執行人員從法官系列不分離出來,劃入司法警察序列,實行準武裝性質,半軍事化管理,上下級之間的關系變為領導關系,執行工作警務化能增強機動性、武裝性和威懾力,同時與執行工作的性質相對應,與執行工作的強度相符合。
1、司法警察是法定的重要執行力量,執行工作警務化具有法律根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獨立警鐘,與其他人民警察一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可以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執行拘留等強制措施,這為司法警察承擔強制性工作實施強制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頒布實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第六、七、八款明確規定,司法警察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承擔執行死刑任務,完成法律、法規的其他職責。此條例明確規定司法警察負有強制執行的職責。《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規定,執行人員執行公務……,必要時應有司法警察參加。最高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在組織集中執行、專項執行若其他重大執行活動中,可以統一調度、使用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力量,包括執行人員、司法警察、執行裝備。這都說明,司法警察承擔執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據的,也是法律法規賦予法警的一項任務。而司法警察的特殊性決定其在執行工作中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司法警察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和器械,在當前執法環境惡劣、暴力抗法時有發生的今天,作為具有準軍事性質的掌握“槍桿子”的法警成為執行隊伍的生力軍,無疑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
2、司法警察承擔強制執行權,不僅不會削弱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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