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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外部監督有利于逮捕決定的公正論文
從2004年9月1日起,四川省檢察機關將實施一項尊重人權的重大舉措: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須書面告知其有權不服被捕。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維持逮捕決定,檢方還須啟動監督程序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天府早報》8月30日)
許多媒體在報道這條消息時,主要著眼于“犯罪嫌疑人有權不服被捕”,認為這是一個突破。其實,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早就有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為檢察機關的逮捕決定不合法的,其本人、家屬和聘請的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變更強制措施。只不過,四川省檢察機關要求檢察人員向逮捕犯罪嫌疑人書面告知其有權不服被捕。
在筆者看來,四川省檢察機關創新和體現對保護人權表現在,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維持逮捕決定,檢方須啟動監督程序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這樣就在犯罪嫌疑人的申訴中引進了中立的第三者進行監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讓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權利能真正落到實處,從而也就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護。
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它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剝奪可以從二個月到一年多的時間。然而,因為逮捕是一種程序性的措施,對于逮捕決定不服的救濟,法律并沒有設置嚴格和完善的保障程序,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接受不服申訴的也是檢察機關,其地位不具中立性,有違“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理。而且,檢察機關對于不服申訴的審查也沒有類似法庭審理一樣的公開程序和具體的審理期限。救濟程序的缺陷,導致一些地方司法機關濫用逮捕措施,超期羈押的現象也屢禁不絕。
四川省檢察機關在逮捕決定不服的救濟程序,大膽地引入外部監督,讓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機關對逮捕決定不服申訴的審查,讓這一審查過程在陽光下進行。這是一個有益于司法公正的創舉,這一創舉不僅可以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也將使檢察機關正在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充滿活力。
不過,筆者認為,要使逮捕決定和逮捕決定不服的救濟的程序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還應當引入法官對于逮捕決定的審查。由法官用庭審的程序作出逮捕決定,或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決定后,允許犯罪嫌疑人向法官申訴,法官用庭審的程序作出維護還是變更的決定。筆者希望,四川省檢察機關這一制度創新能引起我們更多地對于逮捕措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從而進一步推動對逮捕措施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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