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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論
一、司潔公正的內涵和界說:法律公正與司法公正司法是法律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與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關的。因此,我們在討論司法公正的內涵與界說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法或法律的公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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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正是由兩個方面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稱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實施中的公正,包括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毫無疑問,前者是法律公正的基礎,因為沒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執法和司法。但是后者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更為重要的,因為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才是法律公正的切實保障。沒有公正的執法和司法,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紙上,也只能是一種美好的理想,甚至是一種騙人的“文字游戲”。
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并不會自然而然地轉化為法律實施中的公正。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中,法律公正的這兩個方面經常會出現脫節的現象。就我國目前的法治狀況而言,法律實施顯然落后于法律制定。因此,要想真正做到法律公正,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口號,我們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強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
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廣義的執法可以包括司法;而廣義的司法活動也可以包括大部分執法活動,可以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但是狹義的執法則不包括司法;狹義的司法活動則僅指法院的審判活動。本文講的司法公正是狹義上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審判公正。
就法律實施而言,司法活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實效的一種手段。我們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權代表和集中體現。從依法治國的意義上講,如果一個社會中沒有了司法公正,那么這個社會也就根本沒有公正可言了。由此可見,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動自身的目標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正因為司法公正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我們法律界的同仁才要不遺余力地為其奔走疾呼、搖旗吶喊,為其鞠躬盡瘁、死而后己。
(二)司法公正的界說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在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則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
在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明確司法公正的主體與對象這兩個概念,因為有些學者對司法公正主體的認識是有偏頗的,①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司法公正概念的準確闡釋。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員的職能活動為載體的,是體現在司法人員的職能活動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體當然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毫無疑問,審判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職務活動,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體。檢察官對審判活動是否公正具有監督職能,因此也應該屬于司法公正的主體。至于各類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他們不是司法活動的行為人,而是司法活動的承受者,所以他們不是司法公正的主體,而是司法公正的對象。倘若我們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體,那么我們就必然要依靠那些被告人來主持司法公正了。其荒謬之處是不言而喻的。
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對象應該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毋庸置疑,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對象,因為司法過程和司法裁決公正與否,直接決定或影響著他們的權益。但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各種案件中的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也是司法公正的對象,因為他們在訴訟活動中都有相應的權利,也都有是否得到公正對待的問題。
綜上所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一條基本原則。按照這條原則,以法官為代表的司法人員應該在審理各種案件的過程中正當、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該在審理各種案件的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
二、司法公正的目標和保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堅持正當平等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前者可以稱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稱為實體公正。它們共同構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內容。
。ㄒ唬⿲嶓w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間的辯證關系
所謂實體公正,就是說司法活動就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所做出的裁決或處理是公正的。所謂程序公正,是指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換言之,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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