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先例判決”
新華社8月15日報道: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為推進司法改革,開始試行一種“先例判決”審判制度。當地法學界人士認為,其“不僅有利于增加法院審判的透明度和權威性,而且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和提高審判效率。”果真如此,倒是件值得額手相慶的好事。然而,“先例判決”只是看上去很美,稍加思索便會令人困惑不已。對于“先例判決”,中原區法院的解釋是,“經過某種程序被確認的先例生效判決對本院今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議庭或獨任審判人員在處理同一類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時,應當遵循先例做出大體一致的判決。”明白人一眼就可看出這是在效仿英美判例法。問題就出在此處。
首先,中原區法院憑什么能夠確認對其后案件具有判例拘束力的“先例”?在與法、德、日等國一脈相連,秉承大陸法系傳統的中國,判例并非其法律淵源,成文法才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法院僅有司法權,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有司法解釋權。一個區法院無權立法,更無權確認判例為法律淵源。若認為“應當遵循先例”,則違反了現行司法制度。
退一步講,中原區法院能否確認具有一定參考比照意義的“先例”?我國法律規定,司法審判可加以參考的判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權確認,并通過判例匯編或者公報等形式公諸于眾。毫不避諱地說,作為區法院試行“先例判決”,至少是拔高了三級,自我加冕地享有了最高法院的權力。再說,即使是經最高人民法院確認的典型判例,也只不過具有“參考比照”價值,“先例判決”又何來對同類案件的拘束力?
其次,中原區法院為什么不依照法律而去遵從“先例”?中原區法院的“先例”是當初依法審判形成的,其后若有同類案件,接著依法判案不是挺好,何必又要找出一副“先例判決”的行頭來?既不合法,又多此一舉浪費人力物力。中原區法院曾以一起盜竊案的審理說明“先例判決”,然而刑法是以“罪刑法定”為首要原則的,嚴格說來,即使判決結果正確無誤,依照先例進行判決也是對“罪刑法定”的違背,在真正意義上并未實現司法公正。
再次,“先例判決”能否提高審判效率和節約成本,并使審判透明度和法院權威得到增強?對成文法國家的法官而言,嚴格遵照法律審判是其不可推卸的職責,遵從“先例判決”是對其法定義務的偷懶。憑“先例判決”來躲避成文法的法官,又怎能掌握來自繁雜案例的大量法律規則?由中原區法院審核確認后予以公布的“先例”,缺乏有效的審查機制,若先例錯誤,因保持“延續性”會出現一系列的錯案,法院的權威性豈不要喪失殆盡?“提高審判效率”難道不是一廂情愿?
最后,“先例判決”是否具備存在所必需的基礎?與英美法系作個比較就會一目了然。從歷史國情來看,判例法源出英國,是以英國漸進型的社會改革和高素質的法官為基礎,經過長期積累緩慢發展而來的。目前中國的突進型改革不能滿足實施判例法的前提條件。從內容來看,英美法系確定“先例”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只有高級法院能夠形成先例;二是上級法院的司法先例對下級法院在類似案件的審判具有約束力。這是基于下面的假定:從整體來看,上級法院的法官比下級法院的法官更有經驗,不僅學識較高,而且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可以不受外界的壓力解釋和適用法律。中原區法院試行“先例判決”,從基層開始實踐判例法于理不通。從效果來看,判例的作用除了在具體案件中確權,更重要的在于保證法律相當程度的穩定性,以及有步驟地發展法律規則。中國的“先例判決”能實現后兩種么?
西風東漸之際,要求中國實行英美判例法,擴大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呼聲不絕于耳,具體設想更是層出不窮。長遠來說,中國或許應該從判例法中汲取營養,以彌補傳統成文法之不足。但這必須基于一個合適的平臺,那就是我國的突進型改革已經深刻影響到社會理念這一底層,以及,通過統一司法考試等多種手段大幅度提高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在未來幾十年,中國不可能也不應該跨越歷史與國情的限制,倉促出臺中國版的判例法制度。
質疑“先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