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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剪不斷,理還亂論文
加班加點工資(以下簡稱加班費)是與企業和勞動者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一方面,部分企業和部分勞動者希望加班加點:企業希望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來增加生產,勞動者也希望加班加點來增加收入。但企業在安排加班加點時又想控制工資開支,尤其是實踐中有不少企業和勞動者對加班費的含義和計算方法不甚了解,更有某些企業愚弄勞動者(尤其是外來打工者)。比如:加班費計算基數打折扣,在加班費中減去工資本數,不更新制度工作時間,不發、少發加班費,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惡劣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定還不健全,雖然國家和地方頒布了不少勞動法律法規,但是關于如何進行加班費的計算,國家、各省、各市標準不統一,難以操作。加班加點問題,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考慮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加班加點原本就非勞動者所愿,也是政府應該加以限制的。一部關于工作時間立法的斗爭史就是縮短工作時間的歷史。工作時間立法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時期。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和進步的社會政治力量支持下,資產階級國家開始制定法律以限制工作日的長度。最早的勞動立法便是從工作時間開始的。在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時期,以及產業革命以后,資產階級國家經常頒布法規強迫工人為資本家超限度和超時間勞動。英國在18世紀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長到每晝夜14小時、16小時甚至18小時。18世紀末期至19世紀初期,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斗爭由自發性的運動發展到了有組織和自覺的運動,工人群眾強烈要求頒布縮短工作時間的法律。1802年英國政府終于通過了一項紡織工廠童工工作時間的法律《學徒健康與道德法》。這一法律規定,禁止紡織工廠使用9歲以下學徒,并且規定18歲以下的學徒其勞動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和禁止學徒在晚9時至次日凌晨5時之間從事夜間工作。該法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工廠立法”開端,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時間的立法,從此揭開了勞動立法史的新的一頁。在我國,勞動法出現于20世紀初期。我國在很長的歷史階段根本沒有專門的勞動法規。直到辛亥革命后,隨著中國經濟的逐步發展,工人運動的興起,勞動法才開始萌芽和發展起來。新中國的建立,使我國的勞動立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頒發了大量的勞動法規,而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為《勞動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勞動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對工作時間和加班費作出了規定。另外,國務院和勞動部都陸續頒發了一些相關的條例和規定,明確限制工作時間和加班加點,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我國國務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訂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從勞動立法的歷史可以看出,工人階級為勞動立法斗爭的目的之一是縮短勞動時間。
然而,現在常見的現象是:有些勞動者為了經濟利益想加班加點,有些企業為了生產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真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勞動者和企業都與加班加點 “剪不斷”了,這些現狀顯然與當初工人階級為了縮短工作時間而斗爭的初衷背道而馳。雖然如此,但是企業一定要依法執行加班加點制度,并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這也是對加班加點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按照目前的共識,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或一周內從事生產或工作的時間,即勞動者每天應工作的時數或每周應工作的天數。勞動者每天應工作的時數叫工作日,每周應工作的天數叫工作周。工作時間作為法律范疇,既包括勞動者實際工作的時間,也包括勞動者某些非實際工作時間,例如,勞動者工作前的準備時間,下班前后的交接時間,工間歇息時間,排除動力、設備故障的短暫停工時間,女職工哺乳未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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