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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案件遲延報送現象分析
近年來,法院審理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除了案件超審限的原因以外,其中上訴案件卷宗上報周期過長,也是制約案件審理周期的重要因素之一。上訴案件卷宗超期上報,被當事人視為“新的程序不公”。由于上訴案件卷宗報送程序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直接參與,缺乏應有的程序監督,這種行為帶來了嚴重的后果是:一方面,妨礙了當事人對上訴權的正當行使,侵害了當事人程序上的期待利益,致使當事人來回奔波于兩級法院之間查詢、催辦,甚至開始托關系、找門路,給當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增加了訟累;另一方面,在實質上造成了隱性超審限的狀況,案件流轉的時間遠遠超過案件實際判決所需的時間。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方面:
第一,法律文書送達不及時。主觀上,既有負責此類文書送達的法官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意識,從而導致送達拖延的狀況;也有少數案件當事人拖延訴訟,想方設法使送達的法官有意擱置或延長送達上訴狀副本或答辯狀副本時間的情形。客觀上,當事人以提交上訴狀佯裝上訴為名,申請減緩免交上訴費,行拖延履行時間之實,或者惡意躲避送達,從而導致送達困難、甚至送達不到的情況發生。
第二,司法資源有限,目前,上訴案件的卷宗材料均由基層法院立案庭統一集中報送,改變了過去各審判庭自行報送或順路捎帶的無序狀況,但同時也帶來了耗費司法資源的新問題。除了市區的基層法院距離中級法院較近外,各個縣基層法院均與中級法院距離較遠,每周派專人專車報送為數不多的上訴案件卷宗材料,對部分路途偏遠、辦案經費困難的基層法院來說也是勉為其難。因此在實踐中,常常出現幾周報送一次卷宗的情況,形成超法定期限報送卷宗的后果。
第三,案件流轉不暢。上訴狀與原審案卷的分離造成對上訴期限審查的不當延長,而上訴狀在原審法院內部的幾經周轉,使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5日內送達上訴狀副本的規定,無法嚴格確定和執行。此外,案件卷宗經承辦法官裝訂后,由基層法庭或民事審判庭向立案庭移交,由于沒有統一明確的移交期限限定,亦大大增加了案件上報周轉的期間,成為案件拖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上三個方面是實踐層面的原因,造成上訴案件卷宗報送遲延還有更深的制度層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上訴狀、答辯狀提交的期間以及卷宗報送期間既不屬于一審程序,又不屬于二審程序,使這一期間游離于訴訟程序的審查范圍之外,由于遲延報送的程序違法行為,不屬于一審法院在裁判案件過程中的程序違法行為,因此被排斥在二審法院的審查范圍之外,造成了一審法院對這一程序的漠視。即使一審法院遲延報送,二審法院亦不能以程序違法而對此作出相應的處理。
其次,審判管理機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上訴案件卷宗遲延報送的原因。實踐中,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立案日期是收到卷宗并編號的日期,而各級法院對審限的考核和跟蹤,往往側重于從立案之日起到結案之日止這一審理周期的考察上,對于上訴案件的報送期限,法律雖然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由于這一期限處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審限監督的空白區,使卷宗遲延報送現象普遍存在。
第三,現代司法理念的缺失。法院工作人員對程序正義理念的缺失和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淡漠,以及服務意識不強,是產生這一現象的主觀原因。
為了有效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努力消除超出法定期限報送民事上訴案件現象,減少上訴案卷及上訴狀在法院內部的周轉環節,縮短民事上訴案件的上報周期,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要切實樹立司法為民的宗旨和程序正義的理念,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并在工作中加以貫徹落實,使案件的實體審判始終處于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下,真正縮短上訴案件的審理周期,以程序公正促實體公正。
其次,有效整合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要提高基層法院辦公設備的利用效率,在車輛、人員安排上優先考慮卷宗的報送需要。同時,條件允許的法院可以考慮上訴案件報送的電子化。
第三,要加強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完善審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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