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
司法公正已經成為時下整個社會的強烈期待。這是與中國社會結構所面臨的深刻變化密切關聯的。過去在計劃經濟時代,法院只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行使權力的范圍無非是“打擊敵人”和處理婚姻糾紛,在整個權力結構中只是一個邊緣化的角色。然而,市場經濟的國策卻將法院推到了權力的前臺,當行政權力不再主導經濟生活的時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強度和深度進入到經濟以及社會生活的調整過程中,成為一種引人注目的權力。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甚至,越來越多的人們對所謂司法腐敗表現出的強烈不滿,正可以說是為司法改革提供了難得的契機與動力。要實現司法公正,重要的問題仍在于制度。其實只要深入觀察,我們就可以發現,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敗行為,多半源于制度的缺陷,而非法官的個人品行。下面列出的是我認為要實現司法公正需要關注的八個制度要件:
第一,我們必須改變目前的司法權實際上從屬于地方的問題。在現行制度上,我們的司法管轄范圍與行政以及立法的管轄范圍完全重合。只有讓法院非地方化,才可能解決公正問題,當然,法院非地方化并不是又要把它變成一個行政體系,近來一些人似乎熱衷于論證法院“垂直領導”的改革方案,這可以說是一個新的誤區。司法獨立的本質應該是法官個人的獨立和每個法院獨立于他們的上級法院。我認為這是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十分關鍵的一個方面。
第二,我們應該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準確地說,是嚴格按照法官法所規定的標準選任法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高低,關系到司法權行使的正當性,關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眾心目中的形象,關系到通過司法而創造的法律準則的統一,也關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間的恪守司法倫理準則的機制的形成。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為法官必須要經過大學以上的專業法律訓練,或者有兩年的法律工作經驗。應該說,這個標準略顯低了些,但遺憾的是,即使是這樣的低標準,仍然不能落實。所以,如何嚴格地執行法官法所規定的法官選任標準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必須要解決。
第三,司法權的司法化問題。司法權的行使方法必須要得到真正的反省,并且在程序的各個環節中得到體現。合理地行使司法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清楚地意識到什么是法院,它不是一個行政機關,為什么法官要嚴格地遵循程序,為什么他只能在法庭上行使他的權力,而在大街上行使權力的人不是法官。我們現在還有法官到大街上,在柳樹下,小河邊行使權力,這不是法官,這是行政官。還有,司法權要公開,它不能是暗箱操作的結果。這些都應該在相關的規范中確立,所以我們必須重新思考司法權的性質,思考法官這種職業的性質,這樣就能逐漸地確立一種共識。
第四,法院內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這里指的是法院內部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的合理化、法官個人獨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級法院之間關系的理順等,其中關鍵的問題是法官個人的獨立。審判委員會制度在過去的司法過程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其弊病也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人們看到了法官素質不高,因此用審委會對審判結果加以監控,然而監控使得法官權力虛化,內心的失落與當事人及其律師的鄙視將使他更缺少責任心和榮譽感,愈發不思進取,自暴自棄,這樣又導致更嚴厲監控的正當性。審委會如此,院庭長批案亦復如此。此外,目前推行的法官等級制度也過于細瑣,強化的是法官之間的等級差異,不利于法官獨立意識的養成。要在法官中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風氣,需要確立責任與榮譽相結合的機制。當責任與榮譽都無法推諉的時候,法官追求正義的熱情與智慧便會被激活,我們就可能走上一種良性循環。
第五,確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司法倫理具有他自己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