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轉嫁幾個問題的再探討
稅負轉嫁幾個問題的再探討2000年第1期第21卷(總第98期)河北經貿大學學報
稅負轉嫁幾個問題的再探討
石丁(河北經貿大學石家莊050091)
收稿日期:1999-10-19作者簡介:石丁,1959年生,男,河北高陽人,河北經貿大學財政系講師,經濟學碩士.
摘要:稅負轉嫁問題是經濟學中的一個最棘手的問題,但又是理論研究和政策制定中無法回避的問題。本文在對稅負轉嫁涵義界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認為,判斷稅負轉嫁的標準只能是國家征稅或增稅后納稅人提供(或取得)的商品(或要素)的價格是否變動及變動的幅度,而影響稅負歸宿的決定因素則是納稅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勞務的價值實現程度。
關鍵詞:納稅人;稅負轉嫁;價格;稅負歸宿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2101(2000)01-0034-(04)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們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實踐的不斷發展,稅收理論界對稅負轉嫁問題的討論也一直在持續,并取得了許多重要進展。但分歧始終存在,特別是在諸如稅負轉嫁的涵義、判定標準、轉嫁條件、稅負歸宿等基本問題上的認識一直不統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研究的進一步深入,也必然影響到相關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對這些問題繼續展開學術討論,盡可能達成共識,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擬對這些基本理論問題談一點管窺之見,以就教于同仁。
一、稅負轉嫁的涵義
稅負轉嫁涵義的界定是研究稅負轉嫁問題的起點和基礎,實際上許多有關稅負轉嫁的其它問題的分歧也是由此引起的。因此,稅負轉嫁的涵義是一個首先應弄清楚的問題。筆者認為,稅負轉嫁是納稅人通過經濟交易中的價格變動,將所納稅收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負擔的一個客觀經濟過程。其涵義包括如下要點:
1、納稅人是唯一的稅負轉嫁主體。由此可以推論出,稅負轉嫁也必然是納稅人作為主體的一種主動的有意識行為。明確這一點很重要,它表明國家本身在稅負轉嫁這一經濟過程中,只是法定稅負的確定者,而絕不是轉嫁主體。國家通過規定價格產生的價格再分配及相應的稅收價值轉移過程(有人稱之為稅負轉移),也應該不算稅負轉嫁。
2、價格變動是稅負轉嫁的唯一途徑。這里的價格既包括商品價格,也包括要素價格。國家征稅后,納稅人或提高商品、要素的供給價格,或壓低商品、要素的購買價格,或二者并用,借以轉嫁稅負,除此之外,別無它法。按此涵義,西方稅收理論中的“消轉”不能算做稅負轉嫁。因為在“消轉”中,國家征稅成為促使納稅人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不包括壓低進貨價格和工資)的一個動因,其結果是納稅人負擔能力的提高,并沒有因此將稅負轉由他人負擔。
3、能用貨幣價值形式表示的法定稅收負擔是稅負轉嫁的客體。也就是說,其一,即使是實物稅,若要轉嫁,也必須還原成貨幣價值形式,通過價格變動的途徑轉嫁出去;其二,能轉嫁的只能是與稅法規定相同的等額稅收負擔,超額轉嫁是不存在的,由征稅導致的額外負擔(ExcessburdenofTaxation)也是不能作為轉嫁客體的。因為只有在稅負轉嫁完成后,額外負擔才最終形成,所以額外負擔盡管與稅負轉嫁程度有聯系,但不構成稅負轉嫁本身的客體。
4、納稅人與負稅人一定程度的分離是稅負轉嫁的必然結果。納稅人與負稅人的分離可劃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以稅前價格為基準,不管納稅人在商品交換中的價值實現程度如何,只要稅負隨著納稅人提高或降低價格而發生了運動,即表明發生了納稅人與負稅人的分離。第二個層次以價值為基準,如果納稅人在商品交換中獲得的價格低于或等于其價值,就沒有發生納稅人與負稅人的分離,若高于其價值,則發生了納稅人與負稅人的分離?梢,納稅人與負稅人的第一個層次的分離依賴于稅后價格變動;納稅人與負稅人的第二個層次的分離則不一定和稅后價格變動有關,如稅前價格高于價值,即使稅后價格不變,其分離也是同樣存在的。筆者認為,作為稅負轉嫁結果的納稅人與負稅人的分離應屬于第一個層次,它是否屬于第二個層次是不確定的。此外,由于稅負轉嫁有著全部或部分轉嫁的程度之分,所以,由稅負轉嫁決定的納稅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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