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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會計舞弊及其制度防范
謝朝斌股份公司的會計舞弊是指股份公司主觀上采取偽造、掩飾的手法編造假賬,是會計主體為實現其主觀目的而恣意違背會計準則、踐踏國家有關會計法律法規而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
通常,股份公司會計舞弊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通過制造失真的會計信息化大公為小公,侵吞國有或股東共有財產,偷漏稅款;二是通過制造虛假會計信息以假亂真,逃避社會責任,包括公司對股東、債權人、顧客、公司雇員以及國家所應盡的各種社會責任和義務。
股份公司會計舞弊的危害性很大,至少表現在:(1)侵犯公司股東、債權人、顧客及雇員的合法權益,使其蒙受巨大經濟損失;(2)舞弊所制造的錯誤信息將嚴重誤導各類決策者,從而導致各個市場行為主體乃至國家相關決策礬構制訂出錯誤決策,嚴重破壞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破壞市場運行機制;(3)損害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嚴肅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經濟法制化和法治化進程;(4)通過隱匿收入、虛列支出偷逃國家稅款,導致國家稅收流失;(5)助長個人貪污腐敗行為的滋生,使一些覺悟不高、貪圖享受而又想不勞而獲的人走上犯罪道路。(6)使找國遠未成熟的證券市場飽受虛假錯誤信息的沖擊,嚴重誤導證券投資者的行為,破壞市場游戲規則,加劇市場投機和市場波動,影響社會安定。
一、委托——代理機制下股份公司會計舞弊成因的多視角分析
第一,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分離導致股東和管理者的目標利益差別而存在激勵不相容是管理者會計舞弊的動因。
在公司的契約分析中,公司作為契約具有其不完備性特征,即不可能在契約中把參與契約成員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規定下來。由于委托——代理契約存在“漏洞”,便產生了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問題。剩余索取權是相對于合同收益權而言的,它是指公司收入在扣除全部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利息、固定工資等)后,對其“余額”(利潤)的要求權。由于公司的剩余通常是不確定的,因此公司的剩余索取者也是公司風險的承擔者。剩余控制權指的是在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決策權,實際上這就是管理者即經理的自由處置權。
由于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分離,管理者在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利用其專業技術和組織知識以及其在公司“官僚制’才的合法權威,獲得了一種難以制約的權力,從而導致剩余索取者即所有者(或公司董事會)往往無法控制公司,加上公司巨大化(規模擴張)中的層級增多,部門分立甚至跨國經營,使某些重要崗位上的管理者的行動得不到應有的觀察和監督,這種情況為管理者進行非法操作、會計舞弊從而以權謀私提供了條件。
公司會計核算制度本來是所有者(公司董事會)為實現其自身對公司剩余索取權的最大化而設計的對代理人的顯在的外在監督。然而這種監督的作用是有限的,代理人為了隱藏、轉移一部分剩余價值,或者為了粉飾自己本來極差的經營業績,甚至掩蓋經營過程中的嚴重失誤或失職,完全可能通過自己的“權威”以強迫會計人員或與會計人員會謀通過實施會計舞弊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第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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