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0年修訂本)》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0年修訂本)》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發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1998年1月1日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同時廢止。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二○○○年修訂本)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股票上市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股票發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1.3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的公司申請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審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投資人及上市推薦人進行監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協議 董事、監事承諾和備案上市推薦人
第一節 股票上市協議
2.1.1 發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應當向本所申請上市,與本所簽署股票上市協議。
2.1.2 股票上市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章程的內容及其制定與修訂程序符合《公司法》、有關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款;
(二)上市費用及其交納方式;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四)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
(五)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復本所質詢的具體規定;
(六)股票停牌事宜;
(七)違約責任;
(八)仲裁條款;
(九)本所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2.1.3 上市公司逾期繳納上市費用,本所按日欠費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二節 董事、監事承諾和備案
2.2.1 新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監事應在股票上市后兩個月內,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監事應在股東大會通過其任命后兩個月內,分別簽署《董事聲明及承諾書》、《監事聲明及承諾書》并送達本所。
董事、監事簽署該文件時必須由一名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向董事、監事解釋《董事聲明及承諾書》、《監事聲明及承諾書》的內容,董事、監事在充分理解后簽字,并由律師見證。
2.2.2 董事應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就以下事項作出承諾: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四)本所認為應當由董事承諾的其他事項;
監事除應當在《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承諾上述事項外,還須承諾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承諾。
董事、監事應當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就以下事項作出聲明:
(一)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查處的情況;
(三)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其他任職情況;
(五)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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