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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緣起-問題-改革
一 現代化正向中國召喚。人們在享受現代化社會帶來的利益時,也面臨著風險。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它對緩解社會摩擦,協調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然而,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來看,與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是比較短暫的。新中國成立前,我國尚沒有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新中成立后,即在1951年2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作了修訂,適用對象為國有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和私營企業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內容分為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兩大類,項目有退休、醫療、傷殘、死亡、生育、療養等。費用由企業負擔,按照工資總額的3%提取,建立保險基金。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了《國家機關退休人員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措施的指示》、實施范圍為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保障內容基本和《條例》一致,基金由國家財政撥付。至此,中國城市中以社會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確立。從總體上說,1978年以前,中國的社會保險實際為勞動保險,保險的對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干部,不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干部,也不包括廣大農民。保險費的來源,企業職工和干部的保險費由企業承擔,計入生產成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干部的保險費由國家財政預算支付。這種社會保險實質上是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險,而且是城市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
作為保障制度的其它三方面內容:社會優撫、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我國政府一向也是比較重視的。我國內務部于1950年12月頒布了烈軍屬、殘疾軍人、革命工作人員及民兵民工優待撫恤的五個暫行條例;1955年國務院作出了《關于安置復員轉業軍人工作的決議》;1956年經國務院批準,在農村對優撫對象實行優待工分的制度,奠定了中國優撫保險制度的基本格局。中國的社會救濟雖然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律,但一直是政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形成了許多政策性規定并付諸實施。建國初期,中國城市的社會救濟工作,采取在自力更生原則下,動員與組織人民實行勞動互助、生產自救、群眾互助,輔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濟方針。1978年以前,我國的救濟方法有定期救濟和臨時救濟兩種,救濟對象主要是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難的居民。我國的社會救濟是公正的,無論對于城市或農村的困難戶,政府都給予一定的救濟。我國社會福利的很大一部分內容包含在勞動保障制度之中,稱之職工福利。除此之外,社會福利主要是社會救濟為主的救濟性福利政策和措施,沒有形成一種獨立的制度,所以稱之為“社會救濟福利”。
可以說,從5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就已經建立起項目比較齊全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套社會保障制度在其后幾十年中部分內容作了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實質性變化。由于它處于初創時期,不可避免存在著一些缺陷。(1)這種社會保障制度對不同的社會成員的對待是不平等的。首先是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不平等,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實質是城市保險和城市福利;其次是不同所有制單位工作人員之間的不平等,社會保險實質是城市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人員的保險。(2)財政的社會保障支出改變了其初衷,不是向低收入的農村居民傾斜,而是大幅度地向高收入的城市居民傾斜。
針對當時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不合理的問題,從1984年開始,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改革探索。主要是:(1)擴大了社會保障的范圍,如社會保險的對象先是擴大到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繼而又擴大到一切就業人員,而不分所在單位的所有制性質。(2)提高了保障的標準,如救濟水平在提高。(3)增加了保險項目。1986年分別建立了退休養老保險和就業保險制度。(4)緩解了企業之間負擔輕重不同的矛盾。在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職工退休費用市、縣范圍內的社會統籌。(5)出臺了優撫保障方面的法律、條例,標志著中國的優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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