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標準倉單沖抵期貨交易保證金問題的補充規定
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期貨交易保證金管理問題的通知》(證監期字〔1997〕8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一些交易所對標準倉單沖抵交易保證金的規定理解不盡相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偏差。為了統一各交易所的保證金管理辦法,現就標準倉單沖抵交易保證金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一、標準倉單只能沖抵確定進行實物交割的空頭頭寸所需的交易保證金,用標準倉單沖抵交易保證金的頭寸必須進行實物交割,不得平倉了結;
二、標準倉單只能沖抵以標準倉單所代表的實物為標的物的頭寸所需的交易保證金;
三、確定進行實物交割的空頭頭寸的交易保證金可以全額用標準倉單沖抵;
四、標準倉單沖抵交易保證金時,標準倉單所代表的實物數量不能低于被沖抵交易保證金的頭寸所代表的實物數量;
五、除了確定進行實物交割的空頭頭寸外,標準倉單不得用于抵頂其他頭寸的交易保證金。
各期貨交易所應根據《通知》和本規定的原則,制定相應的規則,認真執行。
「失效日期」2000.04.1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標準倉單沖抵期貨交易保證金問題的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