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格式《聘用合同書》文本中存在的問題論文
[ 前面的話 ]
當前全國各地國家事業單位正在開展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試點,在人事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推動聘用合同制的實施,對此各地各級人事部門相繼推出了《聘用合同書》的格式文本進行貫徹。由于當前人事制度改革仍以政策與政府文件規定進行領導,故《聘用合同書》文本條款的規定也在此領導之中。而自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2003]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出臺施行后,人事部于2003年9月29日下發了國人部發〔2003〕30號《關于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一文。
而人事爭議仲裁以及人事爭議案件訴訟的主要受理依據就是《聘用合同》,此時的聘用合同文本就一定要依據相應的法律來起草與制定,合同條款應當貫徹《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以保護廣大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以推動國家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與保證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就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時,有法可依,通過法定程序以及正確適用法律,以及時地獲得救濟與保障。
本文試通過一份人事部門推行的格式《聘用合同書》內容及條款的剖析來談這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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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書封面及內頁:
成都市事業單位
聘用合同書
聘用單位
受聘人員
合同編號
成都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 制
填寫說明
1、本合同書系根據《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由成都市人事局統一制定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有關內容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必不可少的內容;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可以按照自身特點增加有關約定內容,并在相應條款后寫明。
2、 《聘用合同書》如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員直接訂立,有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受聘人員的法定監護人的欄目即為空白,不再填寫。
3、填寫《聘用合同書》一律用藍、黑墨水書寫,字跡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簽訂《聘用合同書》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
【封面內容剖析】
1、從封面可以看到,該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2003]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出臺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與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簽訂都有了適用的法律,即《勞動法》,而該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顯然現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變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寫說明”1中,載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統一制定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有關內容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必不可少的內容”,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時,對格式條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對其他問題進行約定。由此可見,事業單位在貫徹聘用合同制以用簽約時,當事人之間是不平等的,對合同文本及格式、條文沒有選擇權,因此該《聘用合同書》不但是霸王,而剝奪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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