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顧寶香與如東縣百貨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顧寶香,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如東縣掘港鎮青園村6組40號。委托代理人周烈,南通通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陸新建,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如東縣掘港鎮古池居民一區42號。
委托代理人袁新林,南通通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省如東縣百貨總公司(以下簡稱百貨總公司),地址在如東縣掘港鎮人民南路72號。
法定代表人姚金泉,百貨總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章曉慧,百貨總公司人事科長。
委托代理人姚新華,男,1945年5月12日出生,住南通市城港小區11幢205室。
顧寶香因與百貨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通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顧寶香、委托代理人周烈,被上訴人陸新建、委托代理人袁新林,被上訴人百貨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泉、委托代理人章曉慧、姚新華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6年7月6日百貨總公司與顧寶香、陸新建經協商簽訂了一份關于建立華聯娛樂大世界協議,協議約定雙方投資興辦華聯娛樂大世界(以下簡稱娛樂大世界);投資方式為甲方(百貨總公司)提供經營場所華聯商廈6樓全部、南倉庫樓樓頂、五樓南樓梯口及一樓小吃部;乙方負責經營場所的裝磺、各項設備的購置及籌備經營周轉所需資金并負責其
經營管理;聯營期限為lO年,其中小吃部租期為2年;到期由甲方無償接管娛樂大世界的一切設施;甲方負責經營活動的監督,根據協議收取投資收益,乙方負責管理娛樂大世界的經營活動及財務核算、人事管理,及時交納投資收益及小吃部租金;小吃部年租金12萬元;投資收益共218萬元,前三年每年交15萬元,第四年起每年交20萬元,第七年起每年交30萬元,第十年結清;由甲方代付的營運費用,乙方須在次月5日以前與甲方結算,營運費用是指為娛樂大世界建立、經營及正常運行所需的費用、開銷等。協議簽訂后,雙方共同履行了合同。娛樂大世界于1997年1月23日對外營業,但一直未辦理營業執照,只領取了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公共場所安全合格證,文化經營申報表中注明的娛樂大世界的負責人為百貨總公司的姚金泉。1997年4月顧寶香因與陸新建內部分歧,退出經營并聲明此后娛樂大世界的盈虧與已無關,但至今未能與陸新建就合伙盈虧進行清理。1998年4月,經協商,百貨總公司同意陸新建提出的小吃部停止經營并將小吃部的全部設備折抵欠租的要求,雙方終止了小吃部的租賃關系,經清點小吃部的設備價款6萬元,此款折抵租金后尚欠10萬元,該款至今未付。1998年6月6日,因娛樂大世界在未領取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活動,被工商部門查處而停業。至此,顧寶香、陸新建在共同經營及之后由陸新建個人經營娛樂大世界中,共積欠百貨總公司投資收益和小吃部租金36.25萬元、各項營運費用665837.42元。同年8月下旬,陸新建在未經顧寶香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顧寶香的名義出具委托書后,申辦了“華聯娛樂大世界”的營業執照,企業性質登記為私營獨資企業,投資額注冊為陸新建個人投資202.6萬元。9月初,陸新建在未經百貨總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分別將餐廳、舞廳、保齡球館等發包或轉租。1998年8月24日百貨總公司為追要上述款項而訴至法院。
另查明,百貨總公司所述其代墊的營運費用,一部分為華聯商廈支付,而華聯商廈為獨立法人。為此華聯
[1] [2] [3]
【顧寶香與如東縣百貨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相關文章:
租賃合同中的無權處分個案評析—卓某訴協興貿易總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案04-30
午睡香寶,財富有約04-26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04-30
購銷合同(百貨)04-30
股權轉讓糾紛案例05-01
購銷合同(百貨)-范文04-30
顧況04-29
顧冠群04-29
百貨的意思, 百貨的解釋04-30
香嬰(香嬰)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