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政:契稅直接交地稅局 禁用必備房抵債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自明年元旦起,一些房地產新政策將開始實行。它們是買房交納契稅直接到地稅局征收大廳辦理;生活必需的房子不能被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土地使用費繳庫方式調整以遏制越權減免。
交納契稅直接到地稅局征收大廳辦理
2005年1月1日起,買房人辦理房產證時,交納契稅直接到地稅局征收大廳辦理。北京市地稅局工作人員說,根據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此前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契稅代征單位。而開發商不屬于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契稅的單位,無權代征契稅。12月31日之前,征收契稅的程序是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時,攜帶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可享受減免契稅政策的購房人需攜帶相關的證件)等與開發商一同到其房產坐落地的房管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同時辦理契稅交納手續。據稅務局有關人士表示,購房人也可在自愿委托開發商代辦產權手續的同時委托開發商代為交納契稅。在地稅局直接征收房屋契稅后,辦理產權的業主,可以直接攜帶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可享受減免契稅政策的購房人需攜帶相關的證件),到地稅部門征收大廳交納房屋契稅。地稅局將根據契稅法規和相關政策協調與國土部門、房管部門的工作關系,確保“先稅后證”,有效控制稅源。
生活必需的房子不能被拍賣、變賣
自2005年1月1日起,作為生活必需的房子不能被拍賣、變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查封、扣押動產的,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查封不動產的,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開發商因拖欠銀行貸款或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往往會成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如果開發商已經將房產出賣給購房人,購房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已經辦理了入住手續,但尚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購房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已經入住,還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購房人對此沒有過錯,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土地使用費繳庫方式調整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庫方式予以調整,自2005年1月1日起,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后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央行日前發布《進一步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規定申請用地的市、縣政府應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繳納。繳款時,由市、縣財政部門填制一份“一般繳款書”,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就地全額繳入國庫。各級國庫收到庫款時,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將庫款的30%逐級上劃中央總金庫;將庫款70%的部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省、市、縣具體分成比例進行劃解。未按規定足額繳交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據介紹,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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