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界說
[內容提要] 作者比較了中西方學者關于憲政概念的各種論述,提出了憲政的定義為:憲政是以憲法為起點、民主為內容、法治為原則、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和政治過程。并辯證地分析了憲政與憲法、憲政與民主政治、憲政與法治、憲政與人權的四對關系,指出了憲法是依賴憲政來得以實施和維護的,憲政是判定民主政治的基本標尺,是實現法治的基本依托,是法定人權向實有人權轉化的關鍵環節。一、憲政的概念
“憲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與“憲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1]一樣,均是舶來品。[2]從英文詞源上看,憲政與憲法有不解之緣。從歷史淵源上考察,古希臘最博學的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交替運用憲法、憲政、政體等語詞,在他那里,憲政與憲法的含義并無二致。他主張用憲法的形式限制整個國家的結構,規限城邦“最高統治機構政權的安排” [3] .到了近代,憲政與憲法的含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而且,就其科學內涵而言,近現代憲法與憲政的概念與古希臘時期的城邦憲法、憲政均有實質上的不同。那么,近現代意義的憲政到底具有什么涵義呢?中外學者對此解說不一,下面分別予以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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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學者關于憲政概念的闡述相當豐富,按分析的視角和側重點來概括,有如下幾種:
1.從立憲政權(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所包含打的要素來闡釋憲政。認為真正符合實際的立憲政體應包含的要素有:(1)程序上的穩定性;(2)向選民負責;(3)代議制;(4)分權;(5)公開和揭露;(6)合憲性。指建立了違憲審查機制。[4]
2.就憲政從制度上作出的安排來說明憲政。印度德里大學歷史學教授、英國劍橋大學南亞研究員雷喬迪休里(T.Raychauduri)認為,憲政是一種制度安排和較好的政治條件,諸如公民基本權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選舉制,分權與制衡,代議民主制,多黨制,兩院制,聯邦制,司法獨立制等。[5]
3.以憲法對政府權限的制約來闡明憲政。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雅施。蓋伊(Yash Ghai)理解的憲政制度是“政府和立法機關的權力由憲法界定和限制,憲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及擁有通過不同形式的司法審查實施這些限制的權威,這種司法審查可以經由任何感到其受到了法律或行政行為的侵犯的當事者的請求而開始。行政行為的權威,即使是總統的行政行為,也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傊杀仨殲閷λ械娜颂峁┢降葘Υ!盵6]
4.以憲政蘊涵的法治要義來解釋憲政。美國華盛頓大學教授丹。萊夫(D.Lev)認為:“憲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鉗制政治權力的公共規則和制度。憲政的出現是與約束國家及其官員相關!钡J為憲政比“法治”、“法治國”更抽象,它意味著“受限制的國家(Limited State),即官員的政治權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約束。憲政概念至少假定國家和社會是有區別的甚至是對立的,沒有這種區別和對立,就沒有必要給國家設立法律程序。”[7]
5.從寬泛的多視角認識憲政。卡爾。J.費里德希(Carl J.Friederich)認為“憲政是對政府最高權威加以約束的各種規則的發展,成為一個主導的歷史力量。這個概念有時意味著一套基本的和穩定的規則的發展,它規定了權力的分離。或者意味著規則的另一種發展,即以特殊的方式保護人民不受統治者的傷害,如美國的‘人權法案’。這些含義中的每一個都抓住了它的某一個方面”。[8]
6. 較為全面、綜合的解釋是美國學術團體聯合會主席凱茨博士(Dr.katz)介紹的一個關于憲政定義的共識:(1)憲政是由一組用于制定規則的自足或自覺的規則構成的,即憲法是“法之法”;(2)憲政是由意識形態和文化決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觀點,如尊重人的尊嚴、承認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權利;(3)任何有意義的憲政概念必須考慮到“合法性”(國家權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