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犯罪構成問題再探討
[摘 要] 構成要件是我國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理論研究過程的基本詞匯。該詞源于資產階級刑法學,曾被前蘇聯和我國學者深刻批判過,但在構筑社會主義國家犯罪構成體系上又被廣泛使用,以致于批駁與立論相當混亂。本文對怎樣正確理解構成要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構成要件與犯罪形態的關系等問題,作了探討。[關鍵詞] 構成要件 標準 犯罪形態
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的核心,歷來為學術界關注。經過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辛勤耕耘,這一問題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刑法學的繁榮和指導司法實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當我們靜下來理智思考這一問題時就會發現有關犯罪構成問題的研究說法或觀點固然很多,甚至有許多已被普遍承認和接受,成為我們去評價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模式。但也不能忽視有些問題用這一模式去衡量又有些牽強,或不盡人意,爭論很大。任何一種理論或科學當它不能圓滿解決相關的問題時,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難免。持此態度,本文欲從什么是構成要件,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研究犯罪構成所應堅持的態度以及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的關系發表一己之見,以求同仁指正。
一、犯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一詞對我國刑法學界來說是舶來品1。在資產階級刑法學里,犯罪構成的理論是把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與特別構成要件兩部分。前者是指總則要件,也稱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種犯罪所具有的特別構成要件,亦即各具體構成要件,一般稱為構成要件2。因此,構成要件一詞有其特定的含義,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則上各個抽象構成犯罪事實(即法定構成事實)。某種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條件,但并不是唯一條件,即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與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要成立犯罪還必須具有違法性和有責性。正如我國刑法學界對資產階級的犯罪構成學說評論的一樣,其在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等問題上都犯有以行為或行為人為中心的主客觀相分離的傾向1。但有一點是特別肯定的,構成要件僅指刑法分則條文上規定的各種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
前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后建立起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學者們力圖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建立社會主義的犯罪構成體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又為此作出實質性貢獻的首推A.H.特拉伊寧,在其名著《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中首次明確提出了犯罪構成是負刑事責任的唯一基礎,犯罪構成是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等觀點。他將犯罪構成的因素分為四類:(1)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2)表明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因素;(3)表明犯罪主體的構成因素;(4)表明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2。犯罪構成的因素能不能像我們今天簡稱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及主觀方面是值得推敲的,特拉伊寧對此有過明確的論述。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絕不是犯罪構成的因素,其實構成并沒有這些因素,因此他們不能“組成”構成;事實上可以而且應當在犯罪中劃分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不過這是在犯罪中而不是在構成中劃分,犯罪構成的使用是揭示犯罪的具體內容,因此在構成中可以而且應當劃分的是表明犯罪的客體及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及主觀方面的因素3。顯然特拉伊寧在這里區分了犯罪要件與構成要件,但遺憾的是在諸如表示犯罪構成因素的時候,如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仍把部分和整體等同起來,使其先前的立論并沒有貫徹下去,這也已是被學術界同仁們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再者,特拉伊寧的論述中對構成要件是有所限制的,認為罪狀規定犯罪構成,即刑法典中的罪狀可以說是每個構成的住所,4構成永遠是具體的,永遠是現實的5。由于特拉伊寧的觀點有些內容存在矛盾,隨后一些學者們將刑法總則規定的要件與刑法分則規定的要件統一納入到犯罪構成要件之中去6。因此,在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研究過程中構成要件有一個變化過程,從具體的刑法分則規定到包括刑法總則的規定,將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的因素簡稱為四個方面的要件,這一說法廣泛地流傳下來,直至今天。
如果從學術研究角度去評價資產階級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的關系和前蘇聯學者對此問題的探討就會發現它們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差別,都是通過探討犯罪構成來論證與刑事責任的關系。沒有犯罪構成在資產階級刑法學里要讓行為人負刑事責任恐怕也難講通。如果認為在資產階級刑法學研究過程中定罪不講犯罪構成,那么犯罪構成的提出針對封建司法擅斷的說法也就失去了進步意義的內容。筆者看來,資產階級犯罪構成理論與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二者
[1] [2] [3] [4]
【犯罪構成問題再探討】相關文章:
關于中國水泥工業發祥地問題的再探討04-30
存在過程的時空隱喻性--There-be句型的主位問題再探討04-29
康德想象觀再探討04-28
戴震與江永關系的再探討05-02
對矛盾問題再思考04-29
代價問題的現實探討04-29
健康水庫問題探討04-26
手機輻射問題探討05-02
高句麗的起源問題再論04-28
關于橋頭跳車問題的探討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