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黨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根據這一精神,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十四條中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反映了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憲法依據,對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一、社會保障制度的概念、構成和重要作用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對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受災害、生活困難等情況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在勞動者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斷工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勞動收入減少時,給予經濟補助,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這三個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災害的生活困難者提供無償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從歷史發展看,社會救濟先于社會保險。早在1536年,法國就通過立法要求在教區進行貧民登記,以維持貧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國制定了濟貧法,規定對貧民進行救濟。中國古代的“義倉”也是一種救濟制度。這些都是初級形式的社會救濟制度。維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特征。社會救濟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
(三)社會福利
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貼、福利設施和社會服務的總稱。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向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中需要給予特殊關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國家對從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屬,如軍人及其親屬予以優待、撫恤、安置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在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直接關系到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系到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穩定發展的大局。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健全,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備,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產生直接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我國實行的是市場取向的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公開、公平競爭的經濟,實行優勝劣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必然會造成一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或者暫時退出勞動崗位,帶來本人及其家庭經濟和生活的困難,需要國家提供生活保障。社會成員在年老、體弱、疾病、傷殘、遭遇災害等情況下,也需要國家提供物質幫助或者給予救濟,以維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場經濟還要求勞動力能夠合理流動。為了免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促進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國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社會保障制度還是調控經濟、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社會保障資金是通過國家立法由勞動者、企業、國家按法定比例籌集的。當經濟發展、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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