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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制度法理學的認識-方法論和本體論下

時間:2023-05-01 03:27:53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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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制度法理學的認識-方法論和本體論(下)

  (四)社會學方法

超越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制度法理學的認識-方法論和本體論(下)

  制度法理學具有濃重的法律社會學色彩。這歸因于他們的社會學觀點和方法。

  麥考密克和魏因伯格反復強調:“法律科學如果不考慮社會現實,那是不可思議的。我們希望,這將被認為是我們整個研究方法的根本的主導思想,盡管我們本身在本書中和在其他地方的工作主要屬于哲學的和邏輯的性質。”24.“一種旨在認識法律現象-而不是停留在一種靜止的對可能的體系中的邏輯關系的概略描述上-的法律理論必須研究規范體系在其社會現實中的實際存在。不考慮社會現實-它相當于與規范的存在方面-的法律科學是不可思議的。”25他們批評純粹法學派和類似的法律理論家把法學的認知限于理解和解釋有效的法律和把關于法律制度在其中運轉的社會情況的思考排除于法理學之外的做法,指出人們不應對法律制度在其中運轉的社會情況的思考排除于法理學之外的做法,指出人們不應對法學研究的理想的范圍持過分狹隘的看法。除分析方法之外,確實還有很多有價值的和重要的研究法律程序的方法,社會學就是其中之一。在一些方面,法律只能被理解為社會學意義上的制度現象。因而,在這些方面我們必須謹慎地嚴格地按照社會學的研究方法行事。分析的、邏輯的方法與社會學的方法不是對立,而是互相補充的。“在某種意義上,二者都是對另一方的檢驗,從而可能或者證實或者削弱另一方的結論。只有我們能夠創立對兩方面都合適的而且協調得很好的理論,我們才能有信心說二者都是正確的。”26總之,“法理學是,而且必須繼續是法學家、哲學家和社會學家的共同事業。”27

  三、制度法理學的本體論

  在法學史上,無論法哲學體系如何復雜多樣,每一個體系都必然包含有作為其理論體系基石的本體論。

  本體論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哲學概念。在西方哲學中,對本體論,通常的解釋是:關于存在及其本質、關系和規律的學說,或者說是關于存在的科學或研究。在中國哲學史上,大體論叫“本根論”,指探究天地萬物產生、發展變化之根本原因和根本依據的學說。有時也與本源同義,本源指世界的來源和存在的依據。按照德國學者R·莫察克的觀點,“在事物的進展中確立基本的東西,在知識的相對性中找出常存的東西,這過去是現在仍然是本體論的目的。”28本體論決不是什么純粹思維的反思工具,也不是為了僅僅追求理論形式的完美,而是體現某種精神獨創性的哲學思維過程及其理論表現。本體論所關注的乃是存在者的本源、性質、規律和關系。它的理論指向在于為人們解釋世界提供可以遵循的出發點,為界定存在于大千世界的萬事萬物提供理論支點,從而確立經驗世界的哲學理論系統。對于法律現象來說,法哲學本體論的研究對象是法律現象存在之根據或存在之意思,亦即“法律現象是什么”或“法是什么”這樣一個古老而常新的基本問題。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西方法學史中不同的法哲學體系。制度法理學正是以其獨特的法律本體論建構了自己的理論大廈。制度法理學的本體論可以概括為:法是一種制度性事實。“我們用來為我們的理論方法命名的那些詞語,反映了我們想要提出的大體論的觀點。我們主張,法律的和其他社會的事實是屬于制度的事實(institutional facts)的東西。”29

  制度性事實,“這是一個既普通(因為每個人都說法律是制度上的)又含糊(因為沒有人非常清楚它的含義)的命題。在我們弄清‘制度’和‘制度事實’的概念以前,這個命題將一直是這樣。”30

  (一)制度概念

  “制度”(institution)是社會科學領域廣泛使用的概念,也是一個社會常識性用語。通常人們在下述意義或之一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

  1?制度指容納人們的組織或機構。其中又分為收容某些處境相似的人的機構實體與處理社會關注的主要利益和問題的組織實體。前者如醫院、監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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