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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論文
2003年9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廣電總局)發布第17號總局令,公布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即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家廣電總局稱,《辦法》是迄今為止關于廣播電視廣告的效力最高、規定最完整的專門管理辦法。
《辦法》公布后在各方面引起了較大反響。廣播電視媒體已經在研究如何確保廣告收入不減少的問題;其它媒體似乎看到了擴大廣告市場份額的機會;老百姓則認為明年終于可以少看點廣告了。更有甚者,為了不減少廣告收入而將原計劃明年播出的電視劇提前到了今年。《辦法》真的有如此威力嗎?廣告真的會令行禁止嗎?本文試圖對《辦法》做一些較深入的比較和剖析。
透視廣播電視廣告的新規矩
新瓶裝舊酒 舊法穿新衣
《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在此之前確實沒有專門規范廣播電視廣告的規章,從這個意義上說《辦法》是新的。但是,沒有這方面的規章不等于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據筆者初步分析統計,《辦法》總共30條,至少有18條內容是重復或基本重復原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舊有規定,這些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包括1995年《廣告法》、1997年《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原廣播電影電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等。
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要高于規章,因此,規章重復表述法律、行政法規的已有內容是毫無意義的。但《辦法》作為規章,《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作為規范性文件,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并沒有實質上的高低區別。也就是說,從規范性文件到規章,改變的只是形式而已。符合法律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同樣可以作為依法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活動的依據。國家廣電總局為貫徹《辦法》而發出的通知中也明確要求,在《辦法》正式實施前要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加大對超時超量播放廣告、在電視劇中任意插播廣告等問題的治理力度。可見,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廣播電視廣告現象并非是無法可依。
更多的合法廣告 更短的黃金時段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廣告不得超過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廣告的時間,原廣播電影電視部1997年《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現國家廣電總局1999年《關于堅決制止隨意插播、超量播放電視廣告的緊急通知》均明確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播放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15%,18:00至22:00之間不得超過節目總量的12%。
但是,在《辦法》里面,允許播放廣告的時間總量卻被大大延長了,同時,應當少播廣告的所謂黃金時間也被大大縮短了。《辦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每天播放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20%。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其每套節目中每小時的廣告播出總量不得超過節目播出總量的15%.兩相對比,其差別是顯而易見的,廣告播出總量由15%增加到了20%,晚上黃金時間段由四小時縮短成了兩小時。
需要說明的是,新規定與老規定都是符合法律要求并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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