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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的方式出售增值稅發票論文
案情:2001年1月至12月,姚某為達到其承包經營的加工廠非法抵扣稅款的目的,向徐某提出購買增值稅發票,徐某先后共向姚某提供了10份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6張增值稅發票徐某向姚某按照開票金額的5%收取開票費,后4張增值稅發票徐某按照每張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姚某。姚某取得增值稅發票后自己虛開9份,稅款合計101597.41元,均在受票當期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另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姚某提供給姜某,姜某虛開稅款8518.93元,并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姚某和姜某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不存在異議,但對徐某以兩種不同的方式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按照開票金額的5%收取開票費的行為與姚某自己虛開增值稅的行為共同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按照固定價格收取賣票費的行為單獨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罪,對徐某應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兩種出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為都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前6次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徐某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幫助犯,后4次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徐某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片面幫助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行為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明知購買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的,仍然向其出售的行為應定性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共同犯罪。
徐某前6次非法出售增值稅的行為是姚某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的幫助行為,兩人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從主觀方面來看,徐某在姚某向其提出購買增值稅發票的請求后,自己立即與他人聯系取得增值稅發票,并與姚某約定出售價格為姚某開票價格的5%,徐某在姚某虛開增值稅發票后按照姚某所開的票面數額收取了5%的開票費,故徐某在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時主觀上明知姚某購買增值稅發票是用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具有幫助和縱容徐某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故意,在事后按照票面金額的5%收取開票費更是與姚某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商品名稱、商品價格等細節問題上達成了共識,雙方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從客觀方面來看,徐某與姚某共同實施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行為,姚某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實行犯,而徐某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幫助犯。虛開增值稅發票是指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本案中姚某在根本沒有發生商品交易的情況下,虛構商品交易和稅額為自己開具增值稅發票,然后用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徐某本人雖然沒有親自實施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但其事先向姚某提供增值稅發票,事后按照票面金額的5%收取開票費,其行為幫助姚某完成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行為。從客體方面來看,姚某和徐某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增值稅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又破壞了國家稅收征管,造成國家應稅款的大量流失。增值稅是我國對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發票是專門用于增值稅的收付款憑證,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管理需要,兼記貨物或勞務所負擔的增值稅額而設立的一種專用發票。增值稅發票一式四聯,第一聯是存根聯、第二聯是發票聯、第三聯是抵扣聯、第四聯是記帳聯,增值稅發票必須在實際交易發生時才能由賣方向買方出具,第一聯和第四聯由賣方留存,其中第四聯是賣方交納銷項增值稅的依據,第二聯和第三聯交給買方,其中第三聯是買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增值稅的依據,由此可見增值稅發票具有折抵稅款的功能,虛開增值稅就意味著買方可以多抵扣進項稅額,達到少交稅的目的。本案中徐某和姚某在沒有發生交易的情況下就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用來抵扣稅款,既侵犯了我國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又侵占了國家的稅款。從主體身份上來講,徐某和姚某都以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且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都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徐某和姚某的行為共同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徐某后4次以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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