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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司法理念在法官獨立制度中的延伸與發展
「內容提要」 現代司法理念的公正、獨立、中立、效率內涵已逐漸被社會各界所確認,成為指導現代法治國家的“航標”。法官是依法治國的主要載體,見證著國家法律的發展軌跡,是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的主要承擔者。在日趨追求“公正與效率”目標的現代社會中,用現代司法理念來催動和促進法官的獨立制度,確保法官在案件裁判中處于中立地位,已成為司法理論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領域。本文從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獨立制度的關聯出發,分析了我國法官獨立制度所面臨的現狀,并就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官獨立制度提出了應加強的幾個方面。一、引言
公正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運行中的“潤滑劑”和“添縫劑”,能夠指引法官在制度框架內自由裁量,而又不失其公正性,尤其是在制度規章缺失的情況下。[1]法官作為以國家名義行使審判權的居中裁判者,在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進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說法院是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2]法官手中操有最終解決糾紛的審判權和裁決權,雖然在法律職業者中,檢察官、律師對法律的適用和裁判的作用也有重大影響,但案件的最終裁判權握在法官手中,所以西方國家對法官的資格要求比律師、檢察官更高。[3]事實上,人民將其生命、財產和自由的保障重任托付給法官,理所當然要求法官必須是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道德修養的人,必須是民眾可以而且值得信賴的人。但是,法官在運用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和社會,保障權利的有效運作過程中,最突出最重要的問題是實現法官獨立,通過獨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機構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為此,讓法官獨立的審理案件已成為實現現代司法理念的前提和基礎,成為我國司法改革中的一項迫切任務。
二、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獨立制度的關聯
“理念”就是原理和信念,或價值觀。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而現代司法理念是現代法治原則的結晶,是人們在現代司法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支配著人們建立制度、運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動,其內容廣泛、含義深刻、意義深遠。當前,關于現代司法理念的論述觀點不一,可謂眾說紛紜,但筆者認為,現代司法現念應包括以下內容:1、公正。司法公正是現代法治的根本性標志,沒有司法公正就沒有法治,司法是保障人民權利,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公正司法對于法治的實現至關重要。2、獨立。它是司法權獨立性的體現,要求法官有獨立的意識、獨立的人格、獨立的思維和判斷力。3、中立。司法主體在司法活動中,應在利益處于沖突狀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不偏不倚和中立超然的狀態,而不應存有支持一方反對另一方的預斷和偏見,這也是法官必須達到的境界。4、效率。司法本身應及時、高效,以確保法律效益價值的最終實現。
如果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那么法官則是帝國的王侯。自當《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實施后,標志著我國司法制度正向現代化、正規化邁進。法院適用法律的活動是通過法官的嚴格執法活動來實現的。法官作為司法工作者,其主要任務是在具體案件的裁判中,嚴格適用法律,法官除了應向法律負責以外,不應該接受任何機關和個人的指示及命令,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對法律的誠摯理解來理解法律”。[4]法官獨立的實質是司法獨立的深入與細化,法官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應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其執行法律不應受外來因素的干涉。“法治有時被稱為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制定判決時,只能依據現有的原則或者法律,而不得受隨意性的干擾和阻礙。”[5]我國《憲法》中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憲法確立的獨立審判原則。在當今世界司法獨立已成為一項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準則時,突破了產生它的歷史和制度上的限制,成為對所有法治國家有普遍意義和作用的又無一定統一模式的一項法律準則,不論是西方自由政體的國家,還是堅持馬克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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