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約原因分析
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為了達到該憲法原則所設定的目的,為了建設法制國家,法律實現-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無條件的。司法公正作為服務于實現社會正義的終極目標,不僅是法律制度運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動本身的要求,也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必然需要。在人類生存和發展過程中,面對形形色色的公正與不公,產生了有關的價值觀念或相應的法律理論,“何謂公正”和“如何實現公正”總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學理論的研究是一個揭示法的公正性,構造公正的法律制度的進程。在現實生活中,對于人民群眾的正義觀產生直觀影響的正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誠如培根《論司法》中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審判則是把水源破壞了。”因此,司法公正事關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對社會制度的評價。很難想象,經歷了一次不公平審判的當事人對司法公正會滿懷信心,也不能希冀所謂勝訴方對司法公正毫不懷疑。要實現司法公正,保證“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就應首先了解我國目前司法公正進程中的幾大障礙性因素:一、法官、檢察官選用、選拔制度的不合理
按照《法官法》、《檢察官法》的規定,我國司法機關的大多數法官、檢察官均已達到大專以上專業水平,新近審議中的上述二法修正案,甚至將之規定到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但是,我們所講的“大專以上”這個詞是比較含糊的。熟悉中國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現狀的人都知道,突擊幾個月拿到大專文憑并非個別現象。目前為各類領導干部專設的“考研班”也是較為普遍的情況。不僅如此,法院、檢察院還往往成為復轉軍人主要安置去向,仍被組織部門、人事部門認為在各行業當中外行人最容易進入的機構。不必說法律專業文憑,基本法律常識的具備也沒有被作為從事司法工作的先決條件。為什么對進入醫院做醫生,對進入科研機構作科研的專業化要求很高,但到法院、檢察院工作的專業化要求反而會很低呢?難道檢察院、法院的工作比醫院不重要嗎?醫生的手術刀事關人體健康,檢察院的逮捕令、法院的判決不是也維系著公民的生死榮辱嗎?司法隊伍專業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性要求,是左右司法正確與否的先決條件。為此,要大力拓展經過正規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法律人才進入司法機關的渠道。重用法律專業人才,建立一套從律師隊伍中選拔檢察官、法官的制度,確立按照不同專業素質評定不同等級檢察官、法官的標準,廢除目前按照行政職級、工齡評定等級的不合理標準;另一方面要堅決杜絕非專業人員進入司法隊伍從事司法工作,調離、辭退業務能力低下的檢察官、法官。對法官、檢察官的選拔不僅要強調政治屬性的強弱,甚至聽話與否,更重要的是要看重其業務資歷和實際辦案水準,保障法官、檢察官職務的穩定性和精英化,這樣的司法隊伍才能有勇氣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門保護,公正審判和法制統一才能實現。
二、傳媒對司法權的監督沒有法制化
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除了立法權的監督外,還應當受到來自傳媒的監督,這是人民群眾、社會輿論監督的必然載體。現代傳媒的高速發展使得輿論的力量空前的強大。在歐美國家甚至稱之為“第四種權利”。如今的中國媒體對司法監督的重大效能也逐漸顯現出來。如酒后駕車撞人的張金柱案、四川虹橋垮塌案,對有關責任人的追究正是通過媒體的披露才實現的。有報載,臨刑前的張金柱哀嘆,他是被記者說死的。我們在肯定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的正面作用的時候,也應當看到過濫的渲染性報道的負面影響。要使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發揮正面作用,必須使其規范化起來。現實情況是,一方面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力度不夠,尚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壓力;另一方面過濫的渲染性報道又可能造成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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