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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國有企業-聯邦公司
在我國國有企業制度改革和企業立法的探索中,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制度和立法一直是人們意欲參考和旁鑒卻又不得要領的問題。其實,這本來就是一個相當復雜、各國又不甚統一,因而難以簡單概括的特殊法律領域。本文就我國學者所關注的問題,對美國的聯邦公司作一梗概性的介紹,以窺見西方國有企業制度之一斑。?一、聯邦公司的性質和地位?
美國的聯邦公司與我們通常所稱的西方國家國有企業、公有企業或政府企業的概念基本相同。但何謂聯邦公司,在美國也是一個從過去到現在,幾十年議論不決的問題。法律文件和政府報告,以及學術探討都曾給出若干聯邦公司的定義,但卻始終未得統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對聯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釋。因此有的學者甚至認為,“聯邦公司不應被視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組織形式,實際上它們都是獨一無二的產物,作為一個群體,它的特點就是每個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財產和控制的結構。”但總的來說,仍可將聯邦公司的主要特點歸納為以下幾點:?
1.聯邦公司是由聯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擁有和控制或者雖非聯邦政府擁有、但由聯邦政府特許資助、并受其控制或監督的組織。?
與其他國家一樣,資本投資仍是確定美國聯邦公司性質的主要因素。絕大多數聯邦公司都由聯邦政府投資并擁有,有的全部由聯邦投資和擁有,有的由聯邦和私人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和擁有。除了這種投資控制關系形成的聯邦公司外,根據聯邦政府特許,并由聯邦預算資助,因而受政府控制和監督的一些公司也被視為聯邦公司。即所稱的政府資助企業。?
2.聯邦公司是采取私人組織形式,主要從事商業性活動,同時也履行政府公共職能的一種介乎公私領域之間的一種組織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聯邦公司采取的是與一般私人商業組織相同的公司形式,并且絕大多數聯邦公司的經營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活動。但與此同時,由于聯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預某種經濟活動,替代行政機構完成公共職能,因此這就使聯邦公司具有了一種既類似于公法人,又類似于私法人的特殊性質,因而也模糊了傳統的公私領域的界限。?
3.聯邦公司是一個自我維持、自我發展、獨立經營的企業法人組織。無論是聯邦全部擁有、控制、還是部分擁有控制以及聯邦資助的公司,都無一例外地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擁有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同時它免受聯邦行政機構的行政審計、預算管理和行政審查,這使它明顯地區別于其他政府行政機構和部門。?
美國是西方發達國家中,很少的幾個未經歷過國有化-私有化-國有化的反復過程的國家之一。與英國、法國、德國等不同,它的國有企業或稱聯邦公司數量不多,經營范圍亦限于少數行業。但盡管如此,由于它經營規模較大,經營內容特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尤其是對聯邦政府穩定社會經濟并對其進行宏觀管理,仍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比如加入聯邦儲備系統的全國性和各州的90%以上的銀行10萬元以下存款承擔無條件的風險擔保責任的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就是對穩定和管理金融秩序起著重要作用的聯邦公司。據1982年的統計,當時的聯邦公司大約有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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