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地方制度改革的新動向及未來展望
[摘要]地方制度是一國憲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地方制度問題也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的重大研究課題之一。近二十年來,中外地方制度經歷了很大的改革和變化;中國地方制度在二十一世紀也將呈現出新的走向和發展趨勢,從而對中國憲政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關鍵詞] 地方制度,地方制度改革,未來展望
一、 西方國家地方政府制度改革
二十年來,西方各國為適應政治、經濟的發展需要,先后都對本國的地方政府制度進行了改革或調整,從而對各國憲政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主要西方國家的地方政府制度改革
1、法國
法國是一個長期實行中央集權的國家。法國中央集權的方式,一是國家許多重要的行政事務掌握在中央政府及其部門手中;二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派任國家代表,市鎮則為市鎮長為國家代表,國家代表負責執行國家法律、政策,領導派出機構并對地方議會有一定監督權;三是由中央各部門分別在大區和各省市設立派駐機構,處理本部門在地方的有關事務。
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確立了“領土單位由選舉產生的議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自由地進行管理”的基本原則。這一時期法國行政體制總的來說是朝著分權方向前進的,但直到1982年,中央集權體制才有根本性的改變。
第五共和國時期的地方制度改革,一是增加大區作為新的一級地方領土單位,享有與省和市鎮一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是重新分配國家、省和市鎮的職權,將許多中央政府職權移轉于地方議會,增加了地方議會的行政權。
三是改變了國家對地方議會的監督方式,取消監管,代之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即國家代表如認為地方議會有違法或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時,可向行政法院起訴。
四是改變省長的傳統地位和角色,使省長不再是地方行政首長和自治行政的執行官,而僅僅作為國家和中央政府在省的代表。
1982年3月2日《市鎮、省和大區的自由和權利法》,1983年1月7日《市鎮、省、大區和國家權限劃分法》,1992年的《地方行政指導法》以后陸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令的實施,使法國中央政府集權的程度有所降低,大區議會議長和省議會議長獲得了更多的權力,從而加強了權力下放和地方分權,取得了積極的成果,但在放權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矛盾、新的地方主義的產生和發展等。為此,法國中央政府在放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完善地方管理機制:
一是強調國家和中央的權威,進一步明確和劃清中央與大區、省、市鎮的權限及嚴禁地方越權和侵權,提高中央派駐省和其他地方機構的地位,發揮這些機構中國家公務員對地方公務員的影響和指導作用;二是加強中央調控,規范地方經濟的內容和范圍,加強與地方的對話和對地方的監督;三是實行地方之間的“協調和交叉”原則,建立地方之間的新型關系。
希拉克當選總統和再度當選總統后,也進行和將要進行較為深入廣泛的自由主義改革,如恢復單記名二輪多數投票制,重新劃定選區,實行第二輪權力下放,壓縮和撤并原有的小城鎮;分散權力,給地方議會更多自主權等。
2、英國
英國是一個具有地方自治悠久歷史的國家,英國的地方政府制度被認為是最富有自治精神和傳統的。但在1997年前的近二十年中,英國一直朝著集權的方向發展,其主要表現:一是1972年對北愛爾蘭實施直接治理;二是將民選的地方政府的許多職能轉由大臣或實際上由大臣控制的非民選的準公共機構,包括城市振興、交通、住宅和規劃等職能;三是財政部門對公共服務資金提供的日益嚴格的控制;四是1985年修改《地方政府法》,并于1986年撤銷了大倫敦議會和六個都市郡議會。但是,這個集權的趨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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