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湖南岳陽廣利置業有限公司訴湖南城陵磯開發區金海實業總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情」原告:湖南岳陽廣利置業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城陵磯開發區金海實業總公司。
湖南岳陽廣利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利公司)與湖南城陵磯開發區金海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金海公司)訟爭的土地位于湖南省岳陽市城陵磯經濟技術開發區琵琶王新立交橋東南側。原湖南城陵磯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宇總公司(以下簡稱環宇公司)于1993年3月16日與岳陽市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有關手續后,取得了位于岳陽市琵琶王新立交橋東南側土地使用權,面積為98792平方米。環宇公司于1993年4月28日與廣利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約定:環宇公司轉讓位于岳陽市琵琶王新立交橋東南側13500平方米土地(折合20。25畝),每畝地價為21萬元;環宇公司于1993年7月30日前完成居民拆遷、土地的平整、地下水管道及電源線接通等工作,延誤交付土地,按月利率15‰承擔預付款的利息,超過一個月則按月利率20‰計息;廣利公司于合同簽訂后,六日內預付地價款的80%,余款于7月31日付清,延誤付款,一天罰款5000元。同時,對轉讓土地的四至、交付手續等均作了具體規定。由于合同中約定轉讓的土地有部分是岳陽市郵電局享有使用權,環宇公司遂于1993年5月6日又與廣利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轉讓土地面積為15600平方米(折合23。4畝),預付款人民幣388萬元;如果7月30日交付土地時,環宇公司與其他有關部門未辦妥地塊調整手續,為履行合同,雙方同意將土地整塊西移,保持臨街面積150平方米和23。4畝面積不變。同日,廣利公司依照補充協議的約定付給環宇公司人民幣388萬元。1993年7月30日,環宇公司因市場情況變化等因素未能履約交付土地。1993年9月,環宇公司分立,環宇公司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補充協議中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由金海公司承擔。1993年10月,岳陽市國土局因環宇公司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讓金,依法將該地使用權證收回。廣利公司對此情不知,后又曾多次找金海公司協調,無果,便于同年11月8日向其發出《催地通知書》催要土地,金海公司對此未作答復。另外,補充協議對西移土地的四至亦未作具體約定,沒有紅線圖,雙方亦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雙方當事人對西移土地的四至指認不一,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經協議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廣利公司于1993年12月18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金海公司返還已付本金,賠償利息損失62萬余元,并終止協議履行。
金海公司辯稱,其未能按約交付土地,系因市場情勢的變化;現廣利公司不愿繼續履行協議,是違約行為。廣利公司的損失不能由我公司負擔。
「審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海公司與廣利公司簽訂的轉讓岳陽市琵琶王新立交橋東南側土地的合同和補充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廣利公司守約支付了預付地價款,金海公司沒有依約按期交付土地,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補充協議所約定的土地西移條款中,對西移土地的具體位置表述不明確,引起履行爭議。對此,廣利公司與金海公司都有一定責任。現雙方當事人就原簽訂的轉讓土地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履行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廣利公司提出終止雙方簽訂的合同和補充協議,請求金海公司退還預付地價款并支付此款利息,是合理的,應予支持。金海公司應返還已取得的廣利公司所預付的地價款及依合同約定償付此款的一定利息,廣利公司也應自負部分利息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8日作出判決:一、金海公司與廣利公司于1993年4月28日、5月6日簽訂的轉讓土地合同和補充協議終止履行。
二、金海公司返還人民幣388萬元給廣利公司,并償付此款自1993年7月30日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月利率10‰的利息,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逾期則支付雙倍(月利率20%)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35000元,由金海公司負擔25000元,廣利公司負擔1萬元。
&nb
[1] [2]
【湖南岳陽廣利置業有限公司訴湖南城陵磯開發區金海實業總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相關文章:
湖南岳陽樓導游詞10-12
關于湖南岳陽樓的導游詞04-27
湖南交通04-29
湖南經濟04-29
湖南民居04-29
湖南岳陽張谷英古村導游詞03-14
去湖南作文05-03
難忘的湖南游04-28